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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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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依法申请排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纯居住小区(无商业用途)无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在雨污分流区域,严禁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四条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五条 县水务局职责:
(一)统筹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及日常分级监管。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三)负责开展排水许可专项整治和事后监管。
(四)负责按户建立排水档案。
第六条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职责:负责本县内排水许可证核
发,并定期向水务局推送排水许可证核发情况,依法公示排水许可信息。
第七条 排水户按行业类型分为以下十一类:
(一)工业类,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豆腐坊、粮酒坊)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疗养院、体检中心、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汽修机洗类,从事机动车维修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六)洗涤类,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泳池、温泉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生活垃圾处理类,从事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八)农贸市场类,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九)畜禽养殖屠宰类,从事各类畜禽养殖、屠宰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机关事业单位类,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含学校)等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
多种经营性或包含前述多种分类的排水户。
第八条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排水户划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重点二类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一)重点一类排水户: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
单位,且接入市政排水系统的排水户。
(二)重点二类排水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2.月用水量超1000吨餐饮类(含酒店)排水户。
3.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类排水户。
4.集中管理且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综合商业类排水户。
(三)一般排水户:未列入上述两类的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由市排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类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预处理设施,并保持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其(预)处理后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一类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审批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排水许可有效期内,排水户变更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 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重点一类排水户,应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重点排水户应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记
录情况纳入排水户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等部门检查重点一类排水户 和重点二类排水户频次不少于1次/(户·年),一般排水户进行随机抽查。
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污水排放问题,应安排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第十五条 排水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排水许可办理情况、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行维护情况、排水水质和水量、内部雨污分流情况等。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六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质。
(三)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公共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排水户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后,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若是逾期未整改的则将 有关线索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排水户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3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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