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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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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涉及我县1家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三才少雅生果摊(经营者:吴少雅)经营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3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三才少雅生果摊(经营者:吴少雅)经营的沃柑进行评价性抽样送检,由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沃柑中的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5年8月25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沃柑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从陵水县的某水果摊那共购进10kg沃柑,采购价为8元/kg,销售价为12元/kg,我局工作人员当天对上述批次沃柑进行抽样送检,送往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沃柑中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醚甲环唑项目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46mg/kg、联苯菊酯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3mg/kg,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沃柑的违法事实。上述涉案沃柑除被我局抽样送检外,剩余的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12元/kg*10kg=12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沃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少雅的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2025年9月9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沃柑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进货单据,现场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沃柑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沃柑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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