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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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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涉及我县1家商行。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旺多多百货商行(经营者:曾满)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蛋蕉(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陵水椰林陵城旺多多百货商行(经营者:曾满)经营的蛋蕉(香蕉)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蛋蕉(香蕉)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5年8月27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蛋蕉(香蕉)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从陵水老市场的水果店购进了6kg蛋蕉(香蕉),购进价为7元/kg,销售价为10元/kg。2025年7月28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该商行销售的蛋蕉(香蕉)进行抽检送检。经检验,蛋蕉(香蕉)中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3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蛋蕉(香蕉)除被我局抽样送检外,剩余的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60元(10元/kg*6kg=60元),违法所得18元[(10元/kg-7元/kg)*6kg)=18 元]。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蛋蕉(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曾满的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蛋蕉(香蕉)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大写:壹拾捌元整);
2.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罚没款共计:518元(伍佰壹拾捌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蛋蕉(香蕉)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5年9月2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蛋蕉(香蕉)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蛋蕉(香蕉)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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