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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植物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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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植物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涉及我县1家小作坊。现将不合格食用植物油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陵水椰林陵城曾记榨油坊(经营者:黄羚羚)生产经营酸价(KOH)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陵城曾记榨油坊(经营者:黄羚羚)生产经营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由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花生油中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5年7月7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KOH)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生油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取得《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从事食用植物油(花生油)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6月3日,我局联合抽样单位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陵水椰林陵城曾记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年6月1日)中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日批次的花生油共生产200斤,全部销售完,涉案花生油的单价为15元/斤,货值金额为3000元(15元/斤*200斤=3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涉案花生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羚羚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56中的轻微违法情形,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裁量幅度为“从轻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不足65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不足1.6万元罚款。”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花生油进行召回;2.生产新一批花生油进行送检,检验结果合格;3.新加工花生油时注意检查原材料(花生米)有无霉变或受潮,使用好的原材料(花生米)进行加工。
2025年8月2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现场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花生油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原材料(花生米)本身发生霉变或受潮和原材料(花生米)储存不当。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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