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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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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北斗温燕来水果摊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杨梅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9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北斗温燕来水果摊(经营者:温燕来)经营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由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杨梅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5年7月7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杨梅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从老市场的“丰记水果行”购进一筐杨梅,共7斤,购进价75元/筐,销售价15元/斤。2025年6月9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对你摊位销售的杨梅进行抽样送检,根据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的检测报告显示,你摊位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2025年6月8日)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杨梅一共购进7斤/筐,购进价格为75元/筐,零售价格为15元/斤。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5元(15元/斤x7斤=10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杨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温燕来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杨梅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5年8月1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杨梅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杨梅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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