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陵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4-15 09:36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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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农202553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202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43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2025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202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党

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精神,紧

密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引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聚焦于农业生

产托管等服务模式,重点关注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的优势产区,聚

焦于农业生产中的关键薄弱环节,积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

社会化服务,致力于培育多元化、竞争充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

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集中连片

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为确保粮食安全和

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支

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服务小农户为重点。始终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

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或技术集成应用,安排服务小农户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着重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坚持带动农户发展而非代替的原则,以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促进小农户与市场有机衔接。

(二)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棉油糖产量效益作为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的目标,支持粮棉油糖生产托管服务,也可适当安排部分项目资金支持发展具有明显地方优势特色的经济作物,积极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路径和新方法,以集中连片的特色产业村、片为重点,以推广先进、绿色技术为服务手段,引导经营主体调整种植结构,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三)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

营制约、发展适度规模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发展的关键。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

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

确定重点支持的环节和模式。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的地区,可以

探索由村集体将土地集中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的经营方式。

()坚持市场主导作用。要妥善处理政府扶持和市场主导之

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

的重点在于引导和培育市场,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和薄弱

环节的托管服务上。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

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以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持续健康发

展。对于那些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广泛接受且市

场化程度较高的环节,补助标准可适当降低,并逐步退出财政支

持范围。

资金来源、服务内容及目标任务

2025年已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180万元及后续下达资金、上年度结余资金,用于机耕、机插、机收、飞防、秸秆还田及农膜回收等服务内容,在全县11个乡镇范围内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不少于2.05万亩。

、补贴对象、环节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对象。提供2025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补贴对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确定服务对象的公示公开、材料存档和项目实施的检查落实。

(二)补助环节。支持生产过程中耕、种、防、收、售五个主要环节,重点突出分散经营农户和单个生产主体做不了、做不好、做不专的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202511日至1231日期间开展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任务,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标准。各项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按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补贴,但最高不超过:机耕(打田)170/亩、机育90/亩、机插120/亩、机收150/、两次旋耕+起垅280/亩,财政补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鼓励服务组织提供多环节服务。服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50亩以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比例不超过28,单个主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补贴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生产托管模式。

、项目实施流程

(一)选择实施区域。项目实施区域选定要求:一是具有服务能力。选定地域要有专业的服务组织和队伍,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二是产业基础好。选定地域应是实施项目内容的主产区,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较高,基本形成产业化经营。三是积极性高。选定地域要重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支持项目申报和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措施,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群众基础好。

(二)确定服务组织。项目由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经验的经营服务组织或机构自愿申报,由农业农村局审定。为了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不少于3个,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登记注册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二是具有服务内容,规模、能力相匹配的设备、人员;三是提供的服务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并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对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绩效评估不达标的终止服务合同充分调动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竞争性。

(三)确定服务项目价格。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服务组织合理制定托管服务价格。同时,要防止个别服务组织形成价格垄断,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  

(四)签订服务合同。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确定服务组织后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地块、面积、服务内容、作业质量、完成时限、补助标准、绩效验收和违规责任服务组织也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合同。农业农村局负责存档和检查落实。

(五)核实服务对象和作业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作业后,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验收,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并签字加盖手印或印章,验收合格后,填报《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核算表》,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补贴资金拨付资金拨付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服务组织所实施的服务项目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由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贴资金申请县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15天内给予拨付补贴资金

)项目总结上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及时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绩效评估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了保证项目按要求顺利开展,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社会服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农业农村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项目决策,项目内容的实施、检查、日常管理和组织第三方验收。

(二)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资金“跑、冒、滳、漏”,对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三)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工作经费从2025年度农村发展管理综合工作经费中统筹使用工作经费用于差旅费,专家服务费宣传培训与进村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经验总结等支出。

(四)加强宣传引导。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个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1.陵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适合与农户签)

2.陵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适合与村集体签)

3.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4.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核算表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43日印发



抄送:县财政局

附件1

陵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适合与农户签)

甲方:


乙方: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序号

服务田块

详细地点

服务环节明细

1


机耕    亩,市场单价 元,实际单价   元,金额       元;

2


机育    亩,市场单价 元,实际单价   元,金额       元;

3


机插    亩,市场单价 元,实际单价   元,金额       元;

4


机防    亩,市场单价 元,实际单价   元,金额       元;

5


机收    亩,市场单价 元,实际单价   元,金额       元;

6


其它    亩,市场单价 元,实际单价   元,金额       元;

7


全程   亩,市场单价 元,实际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

金额大写:

       佰  拾  元  

(¥:          )

(注:本表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作业服务项目市场     /执行,优惠让利后实际收取乙方      /

3、双方商定结算方式:服务实施完成后以   形式结算(现金转账)。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调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利条件。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村委会或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和见证方各执一份。

16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服务结束后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见证方:村委会或村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适合与村集体签)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服务内容

甲方将       乡(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作物,如:水稻、玉米、胡椒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1.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琼农办〔2020219号),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日至    

    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乙方(签字或盖章):            

  间 :           






附件3

陵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序号

接受服务对象

作业地点

托管作物

(环节)

作业时间

作业面积(亩)

服务单价(元/

现场实收金额(元)

接受服务对象签字

接受服务对象联系方式

服务满意度

1










口满意口不满意

2










口满意口不满意

3










口满意口不满意

4










口满意口不满意

5










口满意口不满意

6










口满意口不满意

7










口满意口不满意

8










口满意口不满意

9










口满意口不满意

10










口满意口不满意

附件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资金核算表

服务组织名称


组织性质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服务作业地点


核定补助作物

及作业量

项目名称

服务作业量(亩)



核定补助资金(元)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县农业农村局存档、 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服务单位留存。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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