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椰林陵城小邱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2〕23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陵烟移〔2022〕第9号),函件反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对陵水县椰林镇县南门安置区经营陵水椰林陵城小邱便利店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到卷烟28条,经营者王娜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以上卷烟进行抽样送检,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卷烟中含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我局立案当事人从2022年2月开始经营烟草零售业务,从海口的商店零散购买卷烟,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放在便利店内销售。于2022915被陵水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芙蓉王(硬)2.2条、中华(硬)1.7条和钻石(荷花)2.5条等共计14个品种28条卷烟上述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显示芙蓉王(硬)、中华(硬)和钻石(荷花)共17.4条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陵水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案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7920商标侵权卷烟货值为3054元,违法所得为115元商标侵权卷烟除去县烟草专卖局抽样送检的卷烟后剩余16条。

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16条;

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3.罚款金额2584元(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罚款1584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1000元);

罚没款共计2699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陵水椰林陵城小邱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30 处罚截止日期 2022-12-01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