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授予专利权的假冒专利产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琼陵知法假罚决字〔2022〕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日用品的货架上见摆放着“日本扁柏氨基酸洗发水和沐浴露(套装)”销售,该套装的外包装上标有“日本专利号:意愿2020-016878”字样,,生产商: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该专利号未经国家授予专利权。 经我局立案查明,2022年8月27日和10月27日,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从海口东岭新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24件日本扁柏氨基酸洗发水和沐浴露(套装)放在超市内销售,套装的外包装袋上标有“日本专利号:意愿2020-016878”字样,标价为:138元/件;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该专利号未经国家授予专利权。 以上日本扁柏氨基酸洗发水和沐浴露(套装)的共购进24件,进货价为89.1元/件,以两种销售价销售,一种是特价销售,价格为99元/件,销售了16件;另一种是原价销售,价格为138元/件,销售了1件。剩余库存未销售的是7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688元,违法所得为207.3元。 当事人销售的日本扁柏氨基酸洗发水和沐浴露(套装)外包装袋上标有“日本专利号:意愿2020-016878”,该专利号未被国家授予专利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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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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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20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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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9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2-11-30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