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上标注专利字样的假冒专利产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琼陵知法假罚决字〔2022〕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百货区的货架上见摆放有产品名称为“百变积木”的玩具销售,该百变积木的外包装上标有“包装设计专利,切勿模仿”字样,未见标有专利号,生产商为山东千乘玩具有限公司。 经我局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从海口伶俐宝玩具有限公司采购了4件产品名称为“百变积木”的玩具放在超市内销售,该玩具的外包装上标有“包装设计专利,切勿模仿”字样,未见标有专利号。 以上“百变积木”的进货价为22.43元/件,销售价为45元/件,尚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180元(45*4),因未销售,不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百变积木”外包装上标注有“包装设计专利,切勿模仿”字样,未标注专利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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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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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2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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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9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2-11-30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