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李文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擅自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综执(交运)罚字(2022)第20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2年10月20日,李文义驾驶琼C8E177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陵水县隆广镇陵水金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装载石粉上车运往万宁市建龙搅拌站,该趟运输费用600元(未收取)。根据李文义向执法人员提供个人的经营性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7日和执法人员使用《全国道路运政基本信息查询》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7日止,证照状态无效,李文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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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四)项“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规定,属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擅自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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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文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17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2-12-02 |
处罚机构 |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