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田彬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2〕23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陵烟移〔2022〕第8号),函件反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对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政府后面中铁建设生活区田彬经营的便利店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共计5个卷烟品种24.5条卷烟,当事人田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

我局立案当事人从2022年4月开始经营烟草零售业务,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买卷烟,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放在便利店内销售。于2022729被陵水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双喜(硬经典)、红塔山(软经典)和芙蓉王(硬)等共计5个品种24.5条卷烟上述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双喜(硬经典)、红塔山(软经典)和芙蓉王(硬)共22.8条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陵水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案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4400商标侵权卷烟货值为2883.5元,违法所得为96元商标侵权卷烟除去县烟草专卖局抽样送检的卷烟后剩余22条。

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22条;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罚款金额1680元(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罚款880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800元);  

罚没款共计1776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2 处罚截止日期 2022-11-23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