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莫宏柳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综执(农业)罚决字〔2022〕06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2年8月2日晚上21时47分我局农业执法大队接到隆广镇执法中队致电提供线索称文罗镇与隆广镇交界处新冠设卡点有一车猪未经检疫,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赶往现场,在现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查,设卡点路边停放一辆银色皮卡车,车牌号琼CS8123,后车厢装载生猪,其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对未佩戴畜禽标识生猪进行清点,清点后的生猪共计9头,因现场无法过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猪重量为9头共计1386斤。 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对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进行立案。9月2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生猪货值18018元,10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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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结合《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货值金额百分之十壹仟捌佰零壹元捌角(18018元X10%=180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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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莫宏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0-25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2-11-9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