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英州李津旺农药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综执(农业)罚决字〔2022〕02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2年3月22日上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例行开展农资经营店执法检查,门店内在该右手边的货架上摆放有农药精甲·霜脲氰,经查看该农药产品标称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91201及其质量保证期2年,确认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农药为超过质量保证期产品。该农药产品详细信息:标称生产企业-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322、商标:双伏、规格:15克/包。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询问通知书。现场查封扣押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15包,保存于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仓库。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日对该批次农药进行没收处理。生产日期为20191201农药精甲·霜脲氰进货数量1件,240包/件。2021年12月1日后没有销售该批次农药精甲·霜脲氰,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1201农药精甲·霜脲氰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该产品质量保证期为2年,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有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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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及参考《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对当事人2022年4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20191201)精甲·霜脲氰农药产品15包;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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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英州田仔李津旺农药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玉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5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2-5-10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