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英州李津旺农药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综执(农业)罚决字〔2022〕02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2年3月22日上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例行开展农资经营店执法检查,门店内在该右手边的货架上摆放有农药精甲·霜脲氰,经查看该农药产品标称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91201及其质量保证期2年,确认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农药为超过质量保证期产品。该农药产品详细信息:标称生产企业-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322、商标:双伏、规格:15克/包。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询问通知书。现场查封扣押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15包,保存于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仓库。我局于2022425日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日对该批次农药进行没收处理。生产日期为20191201农药精甲·霜脲氰进货数量1件,240包/件。2021121日后没有销售该批次农药精甲·霜脲氰,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1201农药精甲·霜脲氰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该产品质量保证期为2年,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有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处罚依据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及参考《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对当事人202241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20191201)精甲·霜脲氰农药产品15包;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陵水英州田仔李津旺农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玉梅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5 处罚截止日期 2022-5-10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