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本号洪敏冷冻食品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0〕2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查明,陵水本号洪敏冷冻食品摊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从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狮子岭冻库)购进涉案冻品2518鸡爪(包装规格:12KG/箱),4月15日以305元/箱的购进价格购进10箱,4月27日以305元/箱的价格购进10箱,6月8日以327/箱的价格购进10箱,7月10日以302/箱的价格购进5箱,共购进35箱(件),总重量为840斤(12KG*10箱+12KG*10箱=12KG*10箱+12KG*5箱=420KG=840斤)现场检查时冻品2518鸡爪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摊位以302/箱和305/箱购进的2518鸡爪的销售价格为15元/斤,以327/箱购进的2518鸡爪的销售价格为16元/斤,获得利润均为40元/,涉案冻品2518鸡爪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840元(240斤*15元/斤+240斤*15元/斤+240斤*16元/斤+120斤*15元/斤=12840元),违法所得1400元(35箱*获利40元/=1400元)。

另查明,该摊位从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狮子岭冻库)购进涉案冻品2518鸡爪,购进时只索取了供货商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和进货单据,未索取和查验涉案冻品2518鸡爪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且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记录,进货单等票据凭证在保存期限内已丢失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为食品摊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故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第()项的规定,属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进口冻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和送货单等票据凭证,未对购进的涉案进口冻肉进行台账登记,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进货时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32000元整(对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及未建立台账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整;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处30000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陵水本号洪敏冷冻食品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4 处罚截止日期 2021.1.19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