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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印发《陵水县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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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印发《陵水县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试验区管理局: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陵水县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陵水县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若干措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附件
陵水县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陵水县实际情况,更好地指导当前我县住宅小区规划管理工作,在国家现行标准基础上,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基本原则
“好房子”是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核心特征的高品质住宅,通过“好标准、好设计、好材料、好建造、好运维”全链条闭环体系实施,涵盖房屋结构安全、隔音降噪、绿色建材应用及智能化居住体验。针对本县新建市场商品房住宅项目,只有满足《住宅项目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即实现安全耐久(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不低于7度)、层高≥3.0m、4层及以上设置可进担架的电梯、每套至少1个卧室/起居室日照达标、分户墙/楼板等隔声降噪达标(卧室/起居室楼板撞击声≤65dB等)、配备适老无障碍设施(卫生间预留扶手安装条件、单元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等)、新建住宅节能率≥75%,且符合绿色健康、智慧配套相关标准,同时公共区域与电梯手机信号全覆盖,达到《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品质分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星级相关要求的住宅,方可享受我县“好房子”政策,后续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若出台新的“好房子”设计导则,以其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在前期审批阶段,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好房子”建设承诺书。为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功效,加速推进“好房子”项目建设并确保其落地实施,鼓励企业参照本措施第二条至第十一条执行,从而更好地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安置房、公租房以及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参照此执行。
二、营造适应热带多雨气候空间
(一)鼓励设置“好房子”小区出入口公共空间。打造兼具功能性与仪式感的不少于2处小区出入口大堂,兼顾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外卖快递、落客区等遮阳避雨空间,该空间至少两面开敞、总建筑面积≤400㎡,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营造清凉绿色小区环境。高标准设计适应本地气候特点的室外游憩设施和景观空间,各楼栋与小区入口之间鼓励设置互联互通的雨棚、风雨连廊、外廊式骑楼,并向外延伸至街区绿道、公交站点,形成连续遮荫避雨的步行空间。该雨棚、风雨连廊、外廊式骑楼可不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三)鼓励居住小区建设下沉空间。与下沉空间相连的建筑空间,作为业主共享的文体活动设施等公共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提升住宅小区公服设施品质
(四)营造多元活力的小区架空公共平台。加强城市抵御洪涝灾害能力,鼓励小区底层设置以机动车停车、公共服务用房为主的架空平台,该架空平台应沿城市界面打造富有多元活力的公共开放空间,植入绿化景观,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平台面层不应高于周边城市道路6米,防护栏杆、墙体等上皮不宜高于周边城市道路7.5米。可以平台(含覆土)面层以上计算建筑基底面积,以及作为室外地坪计算规划建筑高度(受历史文化保护、机场限高等特殊高度管控影响的除外)。土地条件未约定增设的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架空平台应满足技术规定的最小退线要求,临近既有住宅界面的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消防、日照等影响。
(五)鼓励利用楼栋首层架空打造公共空间。小区整体核算不超过50%的架空部位,作为业主健身、游乐、阅读、老年活动公共场所,可设置外围护结构,其围合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鼓励首层局部出挑打造室内外一体的公共活动空间,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3米的出挑空间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六)鼓励挖潜利用居住小区红线外周边的道路绿地、街心公园、社区公园等公共空间。可通过认建认养方式建设居住社区的各类小游园、口袋公园、儿童公园等,并可补充各类“嵌入式”服务设施,如移动图书馆、公共厕所、小型驿站等便民生活服务设施。
(七)提升小区附属公共设施防风防洪能力。在地面配建必备的附属公共设施(包括重要设备机房、垃圾房、非机动车停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管井等),均不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四、支持设置多样化停车形式
(八)鼓励小区内独立设置地面停车楼。通过风雨连廊与住宅小区保证连通,形成连续的室外步行系统。该停车楼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九)优化多种类型停车位指标计算。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可适当配建子母车位和微型车位,其中子母车位按标准车位的1.5倍计入规划车位指标,不能超过规划总停车位数量的20%;微型车位按标准车位的0.7倍计入规划车位指标。按照规范要求配建的停车位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
(十)严格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规范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既有居住小区在满足消防、物权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位置及安装标准、消防设施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 526-2025。
五、鼓励住宅空间“好房子”利用
(十一)鼓励36米以下的建筑采用坡屋顶。对坡屋顶下满足以下条件的阁楼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坡屋顶起坡点与楼面垂直距离不大于0.6米;
2、坡屋顶坡度角不大于45°;
3、屋脊结构板下沿距楼面净高不大于4.8米。
(十二)鼓励设置“好房子”住宅阳台。在住宅平面设计方案中鼓励设置主体结构外阳台。阳台适用形式在符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等前提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沿城市重要景观区域的居住建筑阳台应采用简洁规整的公建化设计手法,原则上不宜设置防护窗(防盗网)。对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创新阳台形式,可由规划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该阳台容积率建筑面积。
(十三)规范户型多类型的附属空间利用。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占户型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且≤5平方米;飘窗凸出宽度≤0.8米,飘窗和花池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户型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8%。
六、推广绿色建材及智能建造应用比例,践行绿色低碳理念
(十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倡导住宅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合理提高室内外声、光、热等指标要求,注重采用自然采光、通风、节能、节水等适宜配套技术产品,广泛使用健康、环保、绿色的新型建材。
推广绿色建材认证的材料和产品,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化装修、建筑垃圾循环再生等技术应用。鼓励在“好房子”住宅项目中率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
(十五)加强建造过程智能化。住宅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可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开发企业需组织做好全过程模型使用和交付,交付成果包含隐蔽工程建设数据信息的可视化模型文件。
推广BIM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向住宅买受人提供数字化房屋竣工图纸。以开发企业为主导,将物业运维提前纳入BIM应用管理组织架构,以运维的实际业务和管理需求为出发点,应用BIM数据进行实时检查与维护。
七、提升全装修品质,引入智能家居设施设备
(十六)提升设备性能品质。鼓励积极选用智能、高效、绿色的电梯、空调、照明等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成品门窗,全面推进新建住宅安装燃气安全“三件套”。推动数字家庭建设,鼓励统筹布局智能家居、智能技术的管网布线和安装应用。
(十七)深化建筑运行过程智能化。引入智能化服务内容,鼓励小区设置智能环境监测系统、建筑设备控制系统、智慧物业服务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并接入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服务平台(或预留接入功能),推动全县碳排放管控。
八、精研服务标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十八)提升服务标准。推广“红色物业”,强化党建引领下的居民自治与物业服务联动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服务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的管理体系,推行服务内容公示、服务响应限时、质量监督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业服务团队,提供家居维修、康养护理、儿童托管等定制化增值服务。定期开展住户需求调研,动态优化服务流程,推动物业管理向现代化、人性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
(十九)数字赋能管理和服务。住宅电梯应配置电梯物联网智能监测设备,具备对电梯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自动报警等功能,并确保功能持续有效。鼓励智慧住区系统建设,与智慧物业管理系统、社会专业服务等平台融合,实现生活服务线上办理功能,便利居民获取多元化上门服务。应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住区物业管理单位宜与社区医疗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住区设置智能停车、智能充电桩、智能健身、智能路灯、智能垃圾箱、空气质量监测站、智慧泵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并融合应用光储直柔系统。宜设置智能快递柜、无障碍配送通道、服务机器人停放和充电区域等基础设施。鼓励在住区室外空间预留无人机停放升降空间及其基础设施配建条件。鼓励探索融合新兴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服务。
九、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
(二十)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通过企业合作开发、优化开发、市场流通转让和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支持已出让未竣工的存量住宅用地按照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优化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条件意见书,满足“好房子”建设需求。
十、相关奖励
(二十一)实施优先激励。经省、县住建部门认定的“好房子”住宅项目,在评定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等有关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支持“好房子”住宅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奖项。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推送“好房子”住宅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白名单”予以支持,推动银行加快审批授信放款。
(二十二)做好帮办服务。树牢“全生命周期超前服务”理念,对承诺建设“好房子”住宅的房企,开通绿色审批服务通道,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时限。在项目规划、建设等阶段,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探索AI大模型应用,全面升级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帮办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效。
(二十三)加快推动示范引领。支持“好房子”住宅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好房子”住宅建设试点,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打造一批精品住宅项目,形成一批技术研发和开发建设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面发展和整体提升。支持在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回迁安置房中,全面应用“好房子”的工业化建造、绿色节能和智慧社区技术,打造“好房子”典范。
十一、相关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将本措施要求纳入工程设计内容,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变更管理,确保“好房子”建设要求落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监管,在联合验收时核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措施要求加强住区管理。
十二、本措施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若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最新政策发生冲突,以上级最新政策为标准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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