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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6-00156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03日 10: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中石化海南分公司新村油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2026〕64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中石化

海南分公司新村油库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中石化海南分公司新村油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71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中石化海南分公司

  新村油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新村镇中石化海南分公司新村油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实施流程,确保项目依法、平稳、有序推进。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号)等法律法规及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国有划拨油库用地、企业非住宅房屋征收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依据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为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国土空间利用、提升镇区整体发展品质,通过依法合规征收,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助力新村镇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及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名下“陵国用()126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部分油库用地,该宗土地面积为78690.6㎡,扣除《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修改》中A20-03地块内6666㎡用地后,剩余的72024.6㎡用地红线范围(具体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三、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征收签约、补偿兑付、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工作全面完成之日止。

四、征收土地现状

本项目征收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油库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地块范围内建有油库配套油库厂房、附属用房、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无居民住宅。油库厂房及附属用房建于20世纪80年代,于2000年停产停业。土地、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及青苗附着物具体现状、数量、结构、面积,以征收范围内入户实地调查、测绘核实、公示确认的最终结果为准。

五、组织实施

由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主体,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新村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六、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省、县征地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全程程序合法、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2.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划拨油库用地属性、房屋结构、建成年限、区位价值、油库用途特性,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

3.实事求是原则:以实地调查、测绘结果、权属登记资料为依据,据实认定土地、房屋、附属物现状,杜绝随意认定、超标补偿。

4.公开公正原则: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评估结果、签约进度、补偿兑付情况全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为国有划拨油库用地企业征收,全部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二)权属、面积及用途认定标准

1.已确权资产认定: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优先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权属登记资料记载内容为准。

2.未确权资产认定:对于无权属登记、权证记载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由新村镇人民政府现场核查、调查取证、集体研判认定,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评估补偿依据。

统一界定标准:本方案所指房屋、建筑物均为宗地上油库类建(构)筑物,包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补偿面积统一按合法建筑面积核算。

(三)国有土地征收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为国有划拨油库用地,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予以核定补偿。

(四)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产权归属被征收人的油库厂房、配套用房、附属建筑物,按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成新度,参照市场评估价给予全额货币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青苗、零星地上附着物补偿,严格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号)执行。经现场核实无青苗及附着物的,据实核销、不予补偿。

(六)补助奖励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2/一次性核算支付,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各项设施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部,水表200/户,电表200/户,有线电视360/户,管道燃气2600/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200/部。

签约奖励

公司、单位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者土地面积(任选一项)150/㎡给予奖励,每户最高50000元,最低10000元。

)不予补偿情形

1.经综合执法、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违章构筑物、私搭乱建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2.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新增附属设施等刻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增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3.临时建筑、废弃无利用价值的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本方案明确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责任与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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