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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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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陵水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繁殖材料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为了有效防范和避免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巨大经济和生态损失,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防治方针,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快速应急处置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在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调查监测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重点监测、及时准确报告的原则;
(二)在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坚持快速反应、分级联动、各司其责、迅速扑灭的原则;
(三)在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管理工作中,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陵水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全过程应急处置。
第六条预案启动
本县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传染性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二)首次发生(发现)国(境)外或省外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三)集中连片、突发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对当地森林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第七条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分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发改、宣传、网信、科工信、财政、农业、水务、公安、综合执法、住建、交通、民政、邮政、供电、各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森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专家组人员以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组为基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必须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级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应责任和任务,并按照县指挥部批准的应急处置方案对本地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应急处置。
第八条职责
(一)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落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任务,负责召集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发布和通报灾(疫)情相关信息,部署灾(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管理和监督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与开展,为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目标提供组织保障。
(二)办公室:负责处理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技术方案以及相关技术技能培训,筹备应急处置工作会议;调度、收集、统计、报送灾(疫)情信息;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调查监测、检疫检查和封锁扑灭工作。向县人民政府、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防控有关工作;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督导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下设各个工作组职责如下:
1.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由县林业局负责。
2.检疫封锁组: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由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省东部邮政管理局负责。
3.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由县林业局和专家组负责。
4.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由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陵水供电局负责。
5.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
(三)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负责对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进行调查、核查、分析和评估;为县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灾(疫)情预测、预警、预防、封锁、扑灭等技术论证。专家组由县林业局聘请的专家组成,此外,可根据突发事情的实际情况,临时聘请相关专家。
(四)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全面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寄主植物分布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灾(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以行业部门(单位)为线,层层分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和任务;根据本部门(单位)灾(疫)情分布、发生及危害实际情况,落实应急处置资金,储备药剂药械,组建调查监测队伍,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有效地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狠抓工作落实,严格奖惩兑现;按照省、县指挥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防控工作相关材料。
县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组织检验检疫、防控督查、技术培训;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计划;负责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和重建工作。
县发改委:根据灾情发生发展动态,配合县林业局加快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出防控体系发展规划,协助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积极配合县林业局做好灾后恢复和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协调发生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行动中灾民生活及所需物资。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县科工信局:支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项目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等,组织县内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县财政局:结合县财力情况负责县级灾(疫)情防控资金及应急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农业生产区域内农作物上农林共患有害生物灾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协同县林业局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联防联治工作。
县水务局:协助县林业局开展江河、湖泊、水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及应急病虫害案件达到犯罪的进行立案调查处置,保障社会维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植物检疫执法机构查处非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运载工具进行执法检查。
县住建局:协助县林业局做好城镇绿地、园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行动的道路交通运输,并协调县交警大队,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协助县林业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东部邮政管理局:负责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配合协作,协助县林业局查处违禁调运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陵水供电局:负责做好所属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设施用电保障工作,配合县林业局实施木质电缆盘、包装箱等检疫和复检工作。
各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巡查、排查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灾(疫)情封锁、除治及扑灭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和疏导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支持与配合;配合县林业局做好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作。
本预案中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各项职责,以陵水县公布的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为依据。需要由乡镇配合完成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同步下沉相应的工作力量、经费和资源,确保权责一致。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县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在县界、边境加强有害生物监测,密切关注灾害的传播和扩散。各级政府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条监测
(一)监测机构
县林业局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县林业局组织鉴定。县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业局鉴定。
(二)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县林业局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三)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及时报省指挥部,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县林业局及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林植物检疫专业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林业局,按照其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的巡查、调查和信息上报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县林业局或属地乡镇政府报告。接到报告后,县林业局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检疫部门鉴定。检疫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十一条灾害分级
(一)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共3级。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县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首次发现从国(境)外新传入我县的林业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积在发生至1亩之间的;
2.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且受害面积大于500亩小于600亩的;
3.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6个乡镇暴发的;
4.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连片死亡3000亩以上的;
5.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6个乡镇突发的;
6.专家技术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县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且受害面积大于300亩小于500亩的;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4个乡镇暴发的;
3.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连片死亡2000亩至3000亩的;
4.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4个乡镇突发的。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且受害面积大于100亩小于300亩的;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乡镇暴发的;
3.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连片死亡1000亩至2000亩的;
4.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2个乡镇突发的。
(二)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县政府负责对Ⅰ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县林业局负责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县林业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四)检疫管理
县林业局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在码头和道路上(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县林业局处理。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
(一)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根据灾(疫)情预警情况,对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迅速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全面落实其灾(疫)情应急处置责任和任务,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可利用的应急处置共享资源优势,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采取强有力的应急处置措施,共同参与对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实施应急处置。
(二)灾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的应急响应
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发生地的各乡镇政府及灾(疫)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迅速采取行动,落实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责任和任务,调动相关部门可利用资源和力量,加大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利用好林业重大灾害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本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发生地实施封锁、控制及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灾(疫)情扩散。
(三)分级响应
(1)I级响应
特别重大(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指挥部备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分析研判灾害发生形势,提出处置意见。
2.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组织、协调相关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灾害发生乡镇指挥部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
5.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
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2)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指挥部备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分析研判灾害发生形势,提出处置意见。
2.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组织、协商相关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灾害发生乡镇指挥部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
5.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
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灾害发生乡镇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本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三条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乡镇政府要做好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现场监控
灾害发生地的乡镇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第十五条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第十六条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县行政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县指挥部在认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应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省里提供援助的,经报请省政府请求支援。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报告,经乡镇政府核实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报送至县林业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县林业局认为可能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的,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及省林业局报告。同时,告知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二)通报与信息发布
经县指挥部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地的乡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乡镇指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接到通报的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县指挥部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分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县指挥部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当事前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负责对灾(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县指挥部和灾(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县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县林业局及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展灾后重建,修复受灾森林和湿地。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林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依托县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乡镇政府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第二十五条技术和科研保障
(一)县林业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科研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的步伐。
第二十六条人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七条预案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预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和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潜在威胁,县林业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地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县林业局、乡镇政府每年都要对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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