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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6-00144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08:38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村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规〔2026〕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村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

通知


新村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三亚海事局陵水海事处、海南省公安厅反走私和海岸管理总队第四支队、南方电网海南陵水供电局:

《新村中心渔港港章(试行)》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139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心渔港港章(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村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所有的船舶、车辆、设施以及从事本渔港生产、建设、科研、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渔港实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企业运营管理”渔港共治模式。本渔港公共服务区权属归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渔港监督管理职责;其下属的渔政渔监管理站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及渔业船舶监督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码头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码头管理企业”)负责渔港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码头管理企业应协助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监管理站进行日常巡查等辅助性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渔政渔监管理站报告。为保障管理成效,县政府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受委托的码头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绩效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与其续用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成立渔港管理工作专班,专班工作组组长由新村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码头管理企业等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专班负责渔港管理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推进渔港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新村镇,承担专班日常工作。新村镇作为渔港管理工作专班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渔港日常监督管理的综合事务,并具体承担渔港陆域管理、安全生产等属地责任及规定由乡镇承担的其他管理责任。专班具体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以陵府办函2024109号文为准

本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渔港监管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渔港的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对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省内(外)市县渔船进入渔港范围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渔业渔船港航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供电、海事、海岸警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渔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渔港概况


本渔港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等渔港总面积约67.38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约43.43万平方米(含航道、港池、停泊区、避风塘等),陆域面积约23.95万平方米(含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水产品交易区、沿港道路及渔港配套用地等)。具体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以《新中心渔港港址港界图》中心渔港海域、陆域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一览表》(详见附件)为准。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以县政府最新发布的新村中心渔港水域、陆域范围为准。

本渔港水域内锚地划分为本县籍渔船停泊区、外市(县)籍渔船停泊区、外省籍渔船停泊区、港澳台和外籍渔船停泊区。上述锚地功能区的划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执行。

本渔港码头划分为公务泊位区(含执法船艇、渔港消防船艇等)民用泊位区交易区、供区、装卸区、休闲渔船停泊区、交通渡口上落客区、应急泊位区等。上述渔港码头功能区的划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码头管理企业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章渔港经营


码头管理企业应采取措施为使用渔港的企业、渔民以及其他经营者服务,保障后勤供给,促进渔货物流畅通。码头管理企业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本港章,就渔港经营管理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本渔港实行“依港养港”,码头管理企业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各部门、企业各司其职,共同抓好渔港日常安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严格落实渔港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新村镇人民政府对渔港安全监管负属地责任。码头管理企业是渔港经营单位,对所辖区域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十码头管理企业应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码头管理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新村镇人民政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本渔港内船舶、车辆、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码头管理企业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码头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并可收集证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码头管理企业应结合县政府及新村镇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预案制定对本渔港防台风预案,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防台风期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度渔港防汛防台风工作,新村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台风工作。

第十防台风期间,本渔港内船舶、车辆、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村镇人民政府、其他监管机构以及码头管理企业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

第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渔船进行立案查处,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度港内渔船排列有序,确保航道畅通。

第十本渔港的消防工作,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渔港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督促渔港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对渔港、渔排、渔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专业指导,协助港内火灾扑救、海上救援等;新村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渔港消防工作责任制,负责渔港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本渔港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划定明火作业区,严格管控动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加油区、油罐区燃放烟花爆竹,擅自电气焊等动火作业。

第十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安排足额值班人员。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及时发出呼救信号,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村镇人民政府或码头管理企业报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新村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优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码头管理企业应协助执行救助指令,进行现场联络与秩序维护。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十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及烧焊作业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严禁在加油区、油罐区燃放烟花爆竹,擅自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违反相关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置。

十九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公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在本渔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公安和渔港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许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对本渔港内影响安全航行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等碍航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在限定期间内设置警示标识并打捞清除,否则,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权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能确定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设置标志、打捞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纳入渔港管理预算。

第二十本渔港内陆上及水上石油成品油加油站(船)、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港内加油站(船)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加油站(船)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核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县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船),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需要进入渔港水域的,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流程进行管理渔港内加油站的安全监管,照国家商务、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或发现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应及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码头管理企业必须加强港区人员和渔船进出、锚泊管理,及时检修港内缆桩、航标等安全设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必须核验出海渔船和船员证件、数量渔船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相关设施设备配备性能;严禁无证船员上船、船员配备不足或其他情况“带病”出海;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擅自离港出海,船舶随意乱停、堵塞航道码头。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不得在船舶定线区、航道(路)、锚地、港口水域、桥区水域、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作业和活动。休闲渔业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及船舶,必须加强渔船物资补给、渔获物装卸过程中各项安全管理。严禁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在本渔港区内占道摆摊;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内晒网、补网及晾晒其他产品。

第二十在本渔港区内作业的车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港章以及码头管理企业出台的渔港相关车辆管理制度,并按照本渔港规定的限速谨慎驾驶。

第二十本渔港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渔获物应在本渔港定点交易,接受监管和检测。


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本渔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本渔港安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新村镇人民政府配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涉及重大污染事故或跨区域执法,渔业主管部门可会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或应急处置

第二十严禁向本渔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本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本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船舶垃圾应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按照码头管理企业要求集中处理,不得排入本渔港水域。油类及油类混合物统一交由码头管理企业集中处理码头管理企业应加强绿色渔港的建设。向本渔港水域弃置、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由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渔港监督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排放、弃置污染废弃物的单位个人承担。渔船修造、维修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采取设置污染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物进入本渔港水域。

二十九本渔港内供油作业时,码头管理企业应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本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本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陆域范围内随意堆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本渔港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立即码头管理企业报告。码头管理企业接报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新村镇人民政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将线索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三十本渔港内船舶、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码头管理企业出台的相关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渔业船舶(含交通摆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休闲渔业的相关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码头管理企业配合新村镇人民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渔业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通信设备。

第三十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或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不得指使渔业船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三十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应遵守本港章及码头管理企业出台的相关规定,并向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出本渔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情况、携带渔具情况等。进本渔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本渔港、拟进本渔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在进出本渔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非渔业船舶的进出本渔港报告,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船舶提交进出本渔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应主动联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处理;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码头管理企业协助督促在本渔港停泊的渔业船舶做好进出本渔港报备手续,报备的渔船及时报告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码头管理企业应加强智慧渔港管理系统的建设。

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十九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涉及出入境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到边检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四十条船舶在本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装卸和补给完毕的渔业船舶应立即离开码头,如遇特殊情况,经码头管理企业同意方可延长停泊时间,否则,按码头管理企业依据委托管理权限制定的船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应急泊位非经码头管理企业允许,不得停靠。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四十本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及生产安全的。


第七章休闲渔业管理


第四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促进休闲渔业发展主体管理责任。

第四十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休闲渔业突发事件救助机制,制定休闲渔业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各相关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机制,新村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休闲渔业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第八章船舶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进入第一个港口48时内递交书面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并作出处理决定。在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涉事船舶、设施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事故、敏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情况时,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及时核实事故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参照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本渔港内应急救援工作。传染病的防治依据省、县、新镇相应防疫政策,由卫健委、新村镇人民政府码头管理企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防治工作。

第四十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本港章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凡本港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本港章自202681日起试行期一年


附件:1.中心渔港管理范围图

2.新村中心渔港海域、陆域管理范围及坐标编号一览表

附件1

中心渔港管理范围图


附件2


新村中心渔港海域、陆域管理范围及坐标编号一览表

新村中心渔港陆域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北纬|东经)

编号

纬度

经度

编号

纬度

经度

A1

18°24′59.200″

109°58′17.580″

A19

18°25′07.430″

109°58′24.820″

A2

18°24′58.980″

109°58′17.920″

A20

18°25′07.290″

109°58′24.710″

A3

18°25′02.380″

109°58′20.300″

A21

18°25′07.510″

109°58′24.410″

A4

18°25′02.420″

109°58′20.710″

A22

18°25′07.610″

109°58′24.480″

A5

18°25′02.100″

109°58′20.720″

A23

18°25′07.780″

109°58′24.190″

A6

18°25′02.510″

109°58′29.200″

A24

18°25′07.730″

109°58′24.160″

A7

18°25′02.670″

109°58′29.430″

A25

18°25′07.820″

109°58′23.990″

A8

18°25′02.850″

109°58′29.290″

A26

18°25′07.880″

109°58′24.010″

A9

18°25′03.430″

109°58′30.110″

A27

18°25′08.010″

109°58′23.780″

A10

18°25′03.600″

109°58′29.940″

A28

18°25′07.880″

109°58′23.680″

A11

18°25′03.910″

109°58′29.690″

A29

18°25′07.720″

109°58′23.570″

A12

18°25′04.050″

109°58′29.850″

A30

18°25′07.580″

109°58′23.790″

A13

18°25′07.990″

109°58′26.810″

A31

18°25′07.030″

109°58′23.410″

A14

18°25′08.000″

109°58′26.720″

A32

18°25′07.190″

109°58′23.180″

A15

18°25′07.960″

109°58′26.640″

A33

18°25′05.880″

109°58′22.280″

A16

18°25′05.130″

109°58′26.550″

A34

18°25′04.100″

109°58′21.030″

A17

18°25′05.140″

109°58′26.380″

A35

18°25′03.070″

109°58′20.300″

A18

18°25′06.550″

109°58′26.440″










B1

18°25′03.830″

109°58′30.170″

B21

18°25′22.380″

109°58′33.090″

B2

18°25′03.970″

109°58′30.380″

B22

18°25′22.180″

109°58′33.030″

B3

18°25′03.750″

109°58′30.550″

B23

18°25′21.250″

109°58′32.240″

B4

18°25′03.850″

109°58′30.690″

B24

18°25′20.820″

109°58′29.810″

B5

18°25′03.650″

109°58′30.860″

B25

18°25′21.010″

109°58′28.500″

B6

18°25′09.540″

109°58′39.010″

B26

18°25′20.390″

109°58′28.040″

B7

18°25′09.782″

109°58′38.815″

B27

18°25′19.630″

109°58′27.130″

B8

18°25′09.800″

109°58′38.800″

B28

18°25′19.640″

109°58′26.920″

B9

18°25′09.800″

109°58′38.814″

B29

18°25′18.970″

109°58′26.330″

B10

18°25′09.800″

109°58′39.140″

B30

18°25′19.010″

109°58′26.220″

B11

18°25′11.430″

109°58′39.150″

B31

18°25′17.720″

109°58′24.160″

B12

18°25′11.430″

109°58′38.810″

B32

18°25′16.880″

109°58′23.930″

B13

18°25′22.341″

109°58′38.819″

B33

18°25′16.090″

109°58′23.800″

B14

18°25′22.801″

109°58′38.819″

B34

18°25′16.090″

109°58′23.020″

B15

18°25′24.129″

109°58′38.820″

B35

18°25′16.000″

109°58′22.420″

B16

18°25′24.130″

109°58′38.820″

B36

18°25′15.740″

109°58′21.960″

B17

18°25′23.800″

109°58′37.310″

B37

18°25′15.600″

109°58′21.760″

B18

18°25′23.570″

109°58′37.030″

B38

18°25′15.460″

109°58′21.650″

B19

18°25′23.230″

109°58′35.580″

B39

18°25′15.240″

109°58′21.530″

B20

18°25′22.920″

109°58′33.670″








新村中心渔港海域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北纬|东经)


编号

纬度

经度

编号

纬度

经度


1

18°25′23.04″

109°58′55.63″

71

18°25′02.42″

109°58′20.71″


2

18°25′22.49″

109°58′55.41″

72

18°25′02.09″

109°58′20.72″


3

18°25′21.92″

109°58′55.27″

73

18°25′02.14″

109°58′21.79″


4

18°25′21.48″

109°58′55.26″

74

18°25′02.17″

109°58′22.24″


5

18°25′21.36″

109°58′55.23″

75

18°25′02.22″

109°58′23.50″


6

18°25′20.74″

109°58′55.50″

76

18°25′02.27″

109°58′24.45″


7

18°25′19.25″

109°58′54.66″

77

18°25′02.32″

109°58′25.48″


8

18°25′14.41″

109°58′51.07″

78

18°25′02.36″

109°58′26.22″


9

18°25′12.83″

109°58′54.15″

79

18°25′02.38″

109°58′26.85″


10

18°25′10.38″

109°58′50.42″

80

18°25′02.44″

109°58′28.05″


11

18°25′08.59″

109°58′49.20″

81

18°25′02.49″

109°58′29.20″


12

18°25′09.14″

109°58′48.32″

82

18°25′02.70″

109°58′29.49″


13

18°25′07.42″

109°58′46.36″

83

18°25′02.91″

109°58′29.79″


14

18°25′05.70″

109°58′46.88″

84

18°25′03.65″

109°58′30.86″


15

18°25′04.81″

109°58′48.13″

85

18°25′06.69″

109°58′35.06″


16

18°25′03.72″

109°58′48.21″

86

18°25′06.78″

109°58′35.19″


17

18°25′02.91″

109°58′47.03″

87

18°25′07.29″

109°58′35.91″


18

18°25′05.26″

109°58′45.10″

88

18°25′07.82″

109°58′36.65″


19

18°25′04.39″

109°58′41.52″

89

18°25′08.30″

109°58′37.31″


20

18°25′03.06″

109°58′38.76″

90

18°25′08.76″

109°58′37.95″


21

18°25′01.16″

109°58′33.63″

91

18°25′09.18″

109°58′38.55″


22

18°25′00.08″

109°58′31.68″

92

18°25′09.53″

109°58′39.02″

48

23

18°24′57.72″

109°58′24.42″

93

18°25′09.54″

109°58′39.01″

49

24

18°24′57.02″

109°58′23.61″

94

18°25′09.78″

109°58′38.81″

50

25

18°24′56.64″

109°58′22.48″

95

18°25′09.80″

109°58′38.81″

51

26

18°24′55.79″

109°58′20.01″

96

18°25′09.80″

109°58′39.14″

52

27

18°24′51.27″

109°58′15.30″

97

18°25′11.43″

109°58′39.15″

76

28

18°24′48.70″

109°58′13.29″

98

18°25′11.43″

109°58′38.81″

77

29

18°24′42.73″

109°58′09.93″

99

18°25′22.34″

109°58′38.82″

78

30

18°24′38.58″

109°58′05.37″

100

18°25′22.34″

109°58′38.95″

79

31

18°24′36.14″

109°58′03.46″

101

18°25′22.43″

109°58′38.95″

80

32

18°24′35.61″

109°57′56.89″

102

18°25′22.43″

109°58′39.56″

81

33

18°24′39.85″

109°57′59.70″

103

18°25′22.33″

109°58′39.56″

82

34

18°24′39.86″

109°58′00.09″

104

18°25′22.33″

109°58′40.18″

83

35

18°24′39.76″

109°58′00.85″

105

18°25′22.48″

109°58′40.17″

84

36

18°24′39.79″

109°58′01.37″

106

18°25′22.49″

109°58′42.22″

85

37

18°24′39.94″

109°58′01.85″

107

18°25′22.10″

109°58′42.22″

86

38

18°24′40.38″

109°58′02.47″

108

18°25′20.80″

109°58′42.23″

87

39

18°24′40.69″

109°58′02.75″

109

18°25′20.83″

109°58′47.34″

88

40

18°24′41.03″

109°58′03.14″

110

18°25′22.13″

109°58′47.33″

89

41

18°24′41.23″

109°58′03.29″

111

18°25′23.10″

109°58′47.33″

90

42

18°24′41.76″

109°58′03.59″

112

18°25′24.41″

109°58′47.32″

91

43

18°24′41.77″

109°58′03.61″

113

18°25′24.38″

109°58′42.21″

92

44

18°24′41.71″

109°58′03.66″

114

18°25′23.08″

109°58′42.22″

93

45

18°24′43.04″

109°58′05.55″

115

18°25′22.69″

109°58′42.22″

94

46

18°24′42.92″

109°58′05.73″

116

18°25′22.68″

109°58′40.17″


47

18°24′43.18″

109°58′05.96″

117

18°25′22.82″

109°58′40.17″


48

18°24′43.93″

109°58′06.42″

118

18°25′22.82″

109°58′39.56″


49

18°24′44.02″

109°58′06.38″

119

18°25′22.72″

109°58′39.56″


50

18°24′44.17″

109°58′06.29″

120

18°25′22.72″

109°58′38.95″


51

18°24′44.62″

109°58′05.53″

121

18°25′22.80″

109°58′38.95″


52

18°24′44.71″

109°58′05.50″

122

18°25′22.80″

109°58′38.82″


53

18°24′45.66″

109°58′06.15″

123

18°25′24.13″

109°58′38.82″


54

18°24′45.63″

109°58′06.21″

124

18°25′24.43″

109°58′38.82″


55

18°24′47.05″

109°58′07.13″

125

18°25′24.68″

109°58′38.97″


56

18°24′47.23″

109°58′06.82″

126

18°25′24.65″

109°58′40.48″


57

18°24′51.30″

109°58′09.48″

127

18°25′24.66″

109°58′42.76″


58

18°24′51.28″

109°58′09.56″

128

18°25′24.81″

109°58′45.39″


59

18°24′51.55″

109°58′09.75″

129

18°25′24.85″

109°58′47.23″


60

18°24′51.18″

109°58′10.37″

130

18°25′25.11″

109°58′49.00″


61

18°24′55.34″

109°58′13.53″

131

18°25′25.15″

109°58′49.32″


62

18°24′57.05″

109°58′14.73″

132

18°25′25.13″

109°58′49.52″


63

18°24′57.76″

109°58′14.91″

133

18°25′25.14″

109°58′50.08″


64

18°24′58.56″

109°58′15.48″

134

18°25′25.20″

109°58′50.57″


65

18°24′58.44″

109°58′15.69″

135

18°25′25.32″

109°58′50.97″


66

18°24′59.42″

109°58′16.38″

136

18°25′25.39″

109°58′51.07″


67

18°24′59.47″

109°58′17.05″

137

18°25′25.46″

109°58′51.55″


68

18°24′59.20″

109°58′17.58″

138

18°25′25.30″

109°58′52.55″


69

18°24′58.98″

109°58′17.92″

139

18°25′25.13″

109°58′54.17″


70

18°25′02.38″

109°58′20.30″

140

18°25′24.94″

109°58′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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