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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6-00141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08:42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规〔2026〕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补贴

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140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5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补贴

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方案

根据《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丧葬活动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覆盖对象

(一)惠民殡葬补贴对象

1.在省内殡仪馆实施火化的陵水县户籍新死亡人员。

2.进入陵水县指定的县域内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安葬(放)的陵水县户籍新死亡人员。

3.在省外火化的陵水县户籍人员或在省内殡仪馆实施火化的在读非陵水县户籍全日制学生、驻陵部队现役军人、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居住在陵水县的对象中的新死亡人员。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

进入陵水县指定的县域内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内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进行安葬(放)或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陵水县户籍新死亡人员。

(三)特困人员执行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制度执行,不享受本方案所列补贴与奖补。

二、惠民殡葬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一)惠民殡葬补贴标准

1.基本补贴

1)陵水县户籍新死亡人员在省内殡仪馆火化的,补贴为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等4项殡葬基本服务共计5000元。具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上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费用予以补贴。

2)陵水县户籍的新死亡人员的遗体或骨灰进入陵水县指定的县域内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安葬(放)的,给予基本补贴1000元。

3)在省外火化的陵水县户籍人员或在省内殡仪馆实施火化的在读非陵水县户籍全日制学生、驻陵部队现役军人、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居住在陵水县的对象中的新死亡人员,给予基本补贴1000元。

2.额外一次性补贴

新死亡人员为陵水县户籍且在省内殡仪馆实施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烈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遗体器官捐献者和百岁以上(含)老人等,可在享受基本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额外一次性补贴1000元。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1.基本奖补

陵水县户籍新死亡人员的遗体或骨灰进入陵水县指定的县域内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内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进行安葬(放)或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给予基本奖补3000元。

2.额外一次性补贴

新死亡人员为陵水县户籍且进入陵水县指定的县域内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内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进行安葬(放)或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烈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遗体器官捐献者和百岁以上(含)老人等,可在享受基本奖补的基础上,给予额外一次性补贴1000元。

同时符合惠民殡葬补贴基本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基本补贴的,可同时申请;同时符合惠民殡葬补贴额外一次性补贴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额外一次性补贴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3.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 563.2-2021《绿色殡葬第2部分:安葬服务规范》中明确的安葬方式。

1)骨灰节地型安葬: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葬骨灰的墓位占地面积小于0.6㎡;宜采用卧碑,长度不大于40cm,宽度不大于30cm,厚度不大于8cm

2遗体节地型安葬: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的一种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和双人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小于3㎡和4㎡,无硬质墓材覆盖;采用卧碑时,长度不大于60cm,宽度不大于40cm,厚度不大于8cm;采用立碑时,长度不大于80cm,宽度不大于50cm,厚度不大于5cm

3)骨灰立体安放:指在骨灰楼(廊、堂、塔、墙、地宫等)以格位存放骨灰的立体安放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骨灰立体安葬一般为骨灰盒式安放,也可用骨灰坛、骨灰瓶安放。存放单具骨灰装置的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骨灰存放格位应防水、防潮,确保骨灰格位的密闭性。

4)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指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于土中,不使用硬质墓材;安葬深度应根据当地土质特点和安葬次数确定。单葬式占地面积应不大于0.3㎡,合葬式占地面积应不大于0.5㎡。

5不保留骨灰安葬:指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一种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骨灰撒散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应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骨灰海撒应符合《骨灰海葬服务规范》(MZ/T023-2025相关规定;骨灰集中深埋的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葬于土中。

6)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指将遗体埋葬在地下深度不小于1.5m或地宫,墓位不突出地面,不设硬质墓碑(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的一种葬式。应符合下列要求: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不设墓碑安葬、不硬化,须由可降解材料制成的袋、罩装殓遗体,并深埋入土地之中。

(7)其他形式安葬:除上述安葬方式外,采用其他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总体要求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安葬形式。

三、资金保障

实施惠民殡葬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所需资金列入我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办理程序

(一)惠民殡葬补贴办理程序

惠民殡葬补贴由丧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复印件,逝者身份证及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正规结算发票、安葬(放)证明材料、安葬(放)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申请人社保卡发放惠民殡葬补贴。

补贴对象为在省内殡仪馆实施火化的在读非陵水县户籍全日制学生、驻陵部队现役军人、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居住在我县的新死亡人员,由丧属向逝者居住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理程序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由丧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复印件,逝者身份证及户口本、死亡证明、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申请人社保卡发放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三)注意事项

1.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烈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遗体器官捐献者和百岁以上(含)老人等人员,在申领补贴或奖补时还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

2.惠民殡葬补贴与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应自逝者死亡或安葬(放)之日起90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90日内申请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予以受理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或实际安葬方式不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标准的,依法追回已发放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规范档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咨询、申请受理与初审工作,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申请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者履行审批手续。县财政局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材料,负责资金统筹保障与直接发放,确保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及时、准确发放。

(二)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精准发放

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的审核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应依法依规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深化政策宣传,引导文明新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等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将相关内容纳入移风易俗和文明创建活动。要公开补贴奖补标准、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积极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的殡葬新风。

(四)明确政策边界,确保规范执行

本方案所列惠民殡葬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仅适用于方案生效后新死亡人员。因项目征迁或自行迁移至公墓的原有坟墓,不纳入本方案奖补范围。

本方案自202681日起施行,《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工作方案》(陵府办〔2015172号)同时废止。补贴对象在本方案施行之日前死亡的,需在死亡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90日内申请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县民政局按《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工作方案》(陵府办〔2015172号)予以受理。

本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其他未尽事宜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

          2.陵水黎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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