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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陵水调整路段)项目1.2586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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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陵水调整
路段)项目1.2586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陵水调整路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2〕43号)批准征收新村镇城坡村委会城坡第十二至十五经济社、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经济社共计1.2586公顷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新村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及面积:新村镇城坡村委会城坡第十二至十五经济社1.1766公顷,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经济社0.082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名称 | 征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其中 |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
新村镇城坡村、盐尽村 | 103546 | 45020 | 58526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根据琼府〔2020〕45号文规定,以货币方式拨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等规定执行。
七、在征收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县政府下达土地调查和公告之日起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之日起,到新村镇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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