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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椰林镇安马大道二期等项目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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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函〔2022〕2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椰林镇安马大道二期等项目
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椰林镇人民政府:
《椰林镇安马大道二期等项目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6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椰林镇安马大道二期等项目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因椰林镇安马大道二期、南门岭大道、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安马洋)配套服务区三期(即ls2019-01号用地)、ls2020-09号地块、南门岭公园等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安马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繁育种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对椰林镇安马大道二期、南门岭大道、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安马洋)配套服务区三期(即ls2019-01号用地)、ls2020-09号地块、南门岭公园等五个项目区域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第590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以下简称“琼府〔2020〕45号文件”)和《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4号,以下简称“陵府办〔2019〕84号文件”)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参考价格标准》(陵府办〔2019〕7号,以下简称“陵府办〔2019〕7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以上五个项目房屋征收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征收人)组织实施。
(三)征收工作实行“三公开”(实施方案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
(四)房屋征收补偿采取安置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纳入安置地或安置房安置的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五)“一户一宅”确认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现状测量、评估工作均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完成。
(七)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原则,积极参与和配合征收安置工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优先选地、选房和适当奖励。
二、征收范围
椰林镇安马大道二期、南门岭大道、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安马洋)配套服务区三期(即ls2019-01号用地)、ls2020-09号地块、南门岭公园等项目征收范围,以征收公告的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以安置地安置的,征收的土地及附属物补偿价格、安置区土地价格参照陵府办〔2019〕7号文件、琼府〔2020〕45号文件、陵府办〔2019〕84号文件中的标准执行。
(二)主动放弃安置地而采取安置房安置的,土地及附属物参照五馆棚改项目标准补偿(国有土地证按记载面积补偿;农村宅基地按一户一宅不超过175㎡补偿);安置房购房价格以购买的房屋棚改项目规定为准。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安置房安置的条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二)不纳入安置的情形:生产用房、简易棚、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及不符合规定修建的其它房屋。
(三)选择农村安置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安置。
1.安置地点:联丰安置区。联丰安置区安置地块不足,再统筹安排其他安置区剩余地块。
2.被征收的宅基地按“一户一宅”规定执行,采取“以地换地”模式。
3.实际征收面积<72㎡,安置地最多只能取72㎡,参照陵府办〔2019〕7号文件标准补足面积差价。
4.实际征收面积<144㎡,而安置地取144㎡的,参照陵府办〔2019〕7号文件标准补足面积差价。
5.144㎡<实际征收面积<175㎡,安置地按每户144㎡安置,超过144㎡的部分参照陵府办〔2019〕7号文件标准执行。
6.实际征收面积>175㎡,安置地按每户144㎡安置,超过144㎡的部分参照陵府办〔2019〕7号文件标准执行,超过175㎡的部分按照琼府〔2020〕45号文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7.地上青苗按3万-5万/亩(扣除建筑物面积)补偿。
(四)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面积依据认定给予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1.2安置在棚改区。
(五)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评估机构,评估标准参照五馆棚户区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时间先后顺序享有优先选房选地权,如同一时间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椰林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村委会依法组织调查、测绘并认定的成果,报县领导小组审批。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七)其它补偿。临时建筑、生产用房、非居住功能的附属设施及部分用房、青苗,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测绘、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过渡安置费和过渡期限
依照方案规定取得安置地或安置房,但安置地无法建房或安置房无法居住,则由征收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过渡安置费。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4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可继续按月发放过渡安置费。
六、搬迁补助费
拆迁搬运费每户按建筑面积×22元/㎡计算。
七、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补偿款总额10%的奖励。
八、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束止,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解释权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附件:1.安马大道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2.南门岭大道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3.陵水县ls2019-01号用地勘测定界图
4.陵水县ls2020-09号用地勘测定界图
5.南门岭公园用地勘测定界图
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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