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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2-00046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08日 09: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函〔2022〕12号

                                              陵府办函202212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群英乡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8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满足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的用地需要,保障飞灰填埋场红线范围外500米生态安全红线距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4)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拟征收房屋的范围

根据“生态立县”和《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垃圾焚烧厂飞灰填埋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红线范围外500米区域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地块不涉及青苗补偿。四至范围为:东至文罗镇和文群线,西至南平农场,南至垃圾焚烧厂,北至云田、响水队职工承包地。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群英乡人民政府(以下称征收人)组织实施。

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按《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安置途径

1.本《方案》所指房屋均属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对征收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以划拨土地方式,按每一宗地划拨144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就地安置。置换人员按要求申请报建手续后自行建房。

2.安置地置换条件:原农场修建的房改房、符合规定修建的唯一性住房。

3.房屋现状面积测量、价值评估工作均应由具有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完成的原则。

4.积极参与配合征收安置工作给予优先选地和适当奖励;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

5.简易棚、附属物等不符合规定修建的构筑物不予置换,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过渡安置费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自行安排临时安置居住场所的,按照1000//户给予补助。自被征收人按要求搬离原住宅之日起,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

(二)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与群英乡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自然月。

四、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2/㎡一次性计算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部、水表200/户、电表200/户、有线电视360/户、管道燃气2600/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迁移费200/部。

五、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六、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群英乡人民政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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