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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附近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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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2022〕13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附近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的公告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红线范围外500米生态安全红线距离,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飞灰填埋场红线范围外500米区域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飞灰填埋场红线范围外500米范围的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
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项目建设和使用。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确定群英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飞灰填埋场红线范围外500米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本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4月9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附)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单位及房屋征收单位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项目飞灰填埋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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