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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用地50.4198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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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用地50.4198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琼府资规〔2021〕109号)批准征收共计50.4198公顷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光坡镇、椰林镇、黎安镇、三才镇、新村镇、英州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及面积:光坡镇新岭村委会第一至第三社、第五至十一社9.7495公顷,椰林镇华东村委会第五至第九社2.7660公顷,椰林镇里村村委会第一至二十四社2.7731公顷,黎安镇后岭村委会第四、五社3.7601公顷,三才镇港演村委会、后港第五、六社(港演村第五、六村民小组)、港仔第七至九社(港演第七至九村民小组)6.2787公顷,新村镇城坡村委会、城坡第一、第二、第十一至第十五社4.4359公顷,新村镇桐海村委会桐海第一至第十社和渔业经济社9.0028公顷,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第十六社4.5007公顷,英州镇赤岭村1.7446公顷,英州镇大坡村委会保墩、大坡、第三村经济社3.4043公顷,英州镇鹅仔村委会军屯第一至第五社、深田第一社2.0041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根据琼府〔2020〕45号文规定,以货币方式拨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等规定执行。
七、在征收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县政府下达土地调查和公告之日起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之日起,到光坡镇、椰林镇、黎安镇、三才镇、新村镇、英州镇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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