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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1-00138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16: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陵水县ls2021-02号用地1.6233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陵水县ls2021-02号用地1.6233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ls2021-02号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1114号)批准征收椰林镇城内村委会第二经济社共计1.6233公顷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被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用途为:安居型住房。

征收土地权属及面积:椰林镇城内村委会第二经济社1.6233公顷

、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名称

征地补偿费标准(元/

其中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

椰林镇城内村委会第二经济社

103546

45020

58526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等规定标准执行。

农业人员安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规定,以货币方式拨付安置补助费。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县政府下达土地调查和公告之日起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之日起椰林镇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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