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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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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2021〕1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
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公交企业成本核算体系,促进公交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政府补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乡公共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公交收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收入、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和规制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 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按以下成本进行归集并制定统一标准: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二)能源消耗费
(三)保修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
(五)轮胎消耗费
(六)保险费
(七)安全费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用
(九)管理费用
(十)财务费用
(十一)税金及附加
(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及国内、省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指标,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公交企业成本项目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后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二)每年年初,交通运输局或财政局按规定选定中介(第三方)监审机构对公交企业上年实际经营成本和标准值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进行监审,核定规制成本。届时由交通运输局提供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奖惩建议。
(三)按照已确定的规制年度成本项目标准值,规制当年公交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同时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定公交企业当年奖惩额度。
第二章 成本费用构成
第五条 公交按主要成本进行具体内容及规制成本标准的确定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人员工资
(1)相关定义内容及分类
人员工资指实际发生的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支出。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公交运营的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人员分类:公交企业从业人员分为司乘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一线辅助人员三大类。其中司乘人员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安全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辅助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其他一线辅助人员是指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直接管理和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调度人员、客服人员、运维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质检员、收银点钞人员、安检员、监控员、事故处理员、线网规划员、巡查人员、稽查人员、场站管理人员、保洁员和油料供应等相关人员。以上类型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业务分别记入相应成本的项目。
(2)人员工资标准值
人员基础工资标准值按前一年度本地社平工资计算,其中驾驶员为社平工资1.2倍、管理人员及一线人员为社平工资1.1倍。人才引进工资标准及补贴根据地方人才引进政策执行。加班工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计入人员工资标准值。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与公交车辆的人车比来确定,双班驾驶员按人车比为2.2、单班驾驶员按人车比为1.4、一线人员按人车比为0.6、管理人员按人车比为0.2。
人员类别 | 双班驾驶员 | 单班驾驶员 | 其他一线人员 | 管理人员 |
人车比 | 2.2 | 1.4 | 0.6 | 0.2 |
双班驾驶员是指公交运营驾驶员驾驶时间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公交运营线路做双班运营。
单班驾驶员是指公交运营驾驶员驾驶时间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公交运营线路做单班运营。
各类人员实际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职工人数。经确认推广公交IC卡设备可以取消售票员配置,另外根据国家政策、政府部门、法律规定需要增加配置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标准报主管部门补充议定。
(3)人员工资规制值的确定
当人员工资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2.工资性支出
(1)相关定义内容
工资性支出包括:实际发生支付的或应缴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实际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的,可结转至下年纳入监审值中。职工福利费是指除列入工资表中的货币性薪酬、应上缴的社会保障费外,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福利支付的相关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支出。
(2)工资性支出标准值
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标准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其下限或高于其上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标准值按人员工资规制值总额的14%、2%、2.5%核定。
(3)工资性支出规制值的确定
工资性支出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数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二)能源消耗费
1.相关定义范围
能源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所支出的能源消耗费,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车长标准为:6米以下、6米至8米(含6米)、8米至10米(含8米)、10米以上(含10米)。
2.能源消耗费标准值的确定
能源消耗费标准按千公里消耗量计算规制值,能源消耗量标准值参照同行业数值确定,车辆能源消耗值按单车计算,允许实际发生值按标准值逐年增长5%。
指
标 | 燃料车 | 新能源车 | ||||||||||
10米以上(含10米) | 8米至10米(含8米) | 6米至8米(含6米) | 6米以下 | 10米以上(含10米) | 8米以上至10米(含8米) | 6米至8米(含6米) | 6米以下 | |||||
能源消耗费标准 | 柴油(升) | LNG(千克) | 柴油(升) | LNG(千克) | 柴油(升) | LNG(千克) | 柴油(升) | LNG(千克) | 电量 (kw.h) | 电量 (kw.h) | 电量 (kw.h) | 电量 (kw.h) |
290 | 270 | 250 | 200 | 230 | 150 | 180 | 100 | 800 | 700 | 650 | 480 |
行驶里程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等于营运里程和空驶里程之和。正常情况下,车辆行驶里程应以有资质的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第三方GPS公司提供统计数据为准。
3.能源消耗费规制值的确定
能源消耗量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在标准值上限范围的,规制值取监审数。
(三)保修费
1.相关定义范围
保修费是指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保养与维修相关费用,包括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保养维修工时费等。
2.运营车辆保修费标准值确定
指 标 | 燃料车维保费用 | 新能源车维保费用 | ||||||
10米以上(含10米) | 8米至10米(含8米) | 6米至8米(含6米) | 6米以下 | 10米以上(含10米) | 8米至10米(含8米) | 6米至8米(含6米) | 6米以下 | |
维保费用标准值 | 600元/千公里 | 500元/千公里 | 450元/千公里 | 400元/千公里 | 450元/千公里 | 410元/千公里 | 380元/千公里 | 330元/千公里 |
运营车辆保修费标准值参照同行业数值,按标准千公里计算,运营车辆保修费按单车考核,车龄达三年后标准值逐年增长10%。
3.运营车辆保修费规制值的确定
运营车辆保修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在标准值上限范围内,规制值取监审数。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1.相关定义范围
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等。车辆购置标准按县交通运输局规定的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采购。车辆采购的总规模应经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核定。车辆购置根据实际招标采购价格计算。未经主管部门核定自行购置的车辆,不纳入规制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企业公交车辆折旧的计提要预留5%的残值。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处置或经主管部门同意而形成的直接运营费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企业经营期满,在招投标中未中标取得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到期时企业自行处置原有车辆。若在经营期间,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新增购买车辆,但车辆成本未折旧完且新能源车辆动力电池组衰减总电量不超过30%的,转由新中标企业继续使用车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2.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的确定
城乡公交车按6年计算折旧。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最低年限计算。固定资产由县政府出资或上级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补贴基数,不提折旧,已提折旧的应当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费规制值的确定原则
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五)轮胎消耗费
指标 | 轮胎损耗费 | |||
10米以上(含10米) | 8米至10米(含8米) | 6米至8米(含6米) | 6米以下 | |
轮胎损耗费标准值 | 150元/千公里 | 140元/千公里 | 130元/千公里 | 120元/千公里 |
1.相关定义范围
轮胎消耗费是指为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及补胎等费用,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2.轮胎消耗费标准值的确定
轮胎消耗标准值参照同行业数值确定。轮胎消耗费用等于标准千公里轮胎消耗值乘于车辆运营总里程,按单车考核。
3.轮胎消耗费规制值确定
轮胎消耗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数,规制值取监审数。
(六)保险费
1.相关定义范围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的支出。
2.保险费标准值的确定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缴纳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应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七)安全费
安全费是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费,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应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八)其它直接运营费用
其它直接运营费包括场站租赁费、刷卡服务费、办公用房费、应急事项费、工作服、公交线路牌更新费、运营车辆融资租赁费、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与公交运营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场站租赁费指公交车辆停放确需收费的场地所发生的租赁费。刷卡服务费应报备县交通运输局审批通过。办公用房费指办公用房装修、租金,报县交通运输局或财政局审核通过备案。应急事项指经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应急工作。工作服指公交企业员工的工作服装。国家及省级财政对公交企业下达的补贴款项,在成本规制时予以扣除,县政府不再重复进行补贴。在我县公交体制改革过程中实施企业并购所发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安置经济补偿。
(九)管理费用
1.相关定义范围
管理费用指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水电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发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法律诉讼费、咨询及顾问费等与公交运营管理相关的合理费用及其它国家规定的必须支出,但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
2.管理费用规制标准值的确定
按公交运营收入的6%控制,审定后据实列支。
(十)财务费用
1.相关定义范围
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运营车辆购置和更新车辆、由于成本规制补贴拨付滞后导致资金短缺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费用,包括利息收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2.财务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贷款性质按使用用途划分为购建固定资产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贷款两种,为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初始原值,其形成的利息和手续费可据实纳入规制补贴范围;为补充流动资金的贷款规模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复为准,其形成的利息和手续费,应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企业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第三章 公交收入规制
第六条 公交规制收入包括:公交运营收入,以及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公交场站租赁净收益、公交候车亭净收益、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候车厅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其他净收益,以上述内容据实核定公交收入。
第七条 运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运营企业规制成本总额—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惩金
(一)规制总成本,指各项规制成本总和。
(二)规制总收入:各项规制收入总和。
(三)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惩资金基数按公交运营收入的15%核算。
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惩:是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乡公交企业的日常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与城乡公交成本规制年度补贴挂钩,促进城乡公交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与成本规制补贴挂钩办法
(一)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考核测评结果与城乡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挂钩。
(二)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与城乡公交成本规制补贴挂钩的计算。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四个等级(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停运,影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除外):
1.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按全额奖励。
计算方式: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励=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奖惩资金基数×100%。
2.考核得分80-89分,按50%奖励。
计算方式: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励=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惩资金基数×50%。
3.考核得分70-79分不奖励。
4.考核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补贴总额中扣除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惩资金基数的50%
第九条 成本规制补偿补贴结算办法
(一)成本规制以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9月份为一预算财务年度,城乡公交运营企业每年10月份根据年度决算报告编制次年预算报告,上报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城乡公交运营成本规制补贴列入财政预算。
(二)城乡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实行“年度决算制”。城乡公交企业依据规定及核定标准,按季度向交通运输局上报《城乡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季度结算申请》(附上季度财务报表),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报县财政局资金筹集,在本季度第一个月预拨付季度补贴。
第五章 票款收入管理
第十条 由公交企业将每天刷卡消费和现金消费收入统计后按照月度统计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县交通运输局采取抽查客流量方式核实票款收入。
第十一条 不规范经营造成停运、停业整改,产生的费用从成本规制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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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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