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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ls2021-04号地块项目土地调查和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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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函〔2021〕140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2021-04号地块项目土地调查
和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椰林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我县总体规划的安排和“五馆”项目建设的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对陵水县ls2021-04号地块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和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土地调查和公告位于椰林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总面积为9.988公顷(149.82亩),具体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附件1)。该用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中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陵河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规划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拟安排“五馆”项目,项目用途分类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海南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9.073公顷(其中耕地约6.7619公顷),建设用地约0.4687公顷,未利用地约0.4463公顷。土地权属为: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五、六经济社集体土地9.988公顷。具体各单位地类、面积见权属地类表(附件2)。上述项目涉及占用的约6.7619公顷耕地在办理农转用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统筹安排。待椰林镇政府等单位提供相关报批材料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列入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和公告工作,由椰林镇政府负责实施清点、丈量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工作、实施土地补偿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范围内征地业务指导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权属、现状调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房屋及构筑物征拆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处罚主体单位负责对涉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土地调查和公告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征收土地补偿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关于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公告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椰林镇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履行拟征收土地公告程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和确认程序(协调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确认意见),并与被征地村组签订补偿协议,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履行拟征收土地确认程序(附件3)、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附件4)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证明及材料。
如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应对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由椰林镇政府组织村(居)小组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5),经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后,椰林镇政府汇总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附件6),并将上述两种表格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附件7),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对其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送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该项目涉及违法用地和建设行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椰林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处罚主体单位应依法对项目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查处文书、以及查处到位后的处罚文书、处罚缴款凭证等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土地调查和公告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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