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建设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琼自然资函〔2021〕811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20〕7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应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三)项目建设确实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同时按照《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2号)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做到“应剥尽剥”。
(四)在落实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科学统筹、合理使用项目征地资金,对直接兑付给人民群众的个人财产补偿费等费用要做到应补尽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征地范围
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全长约86.92公里,用地总面积约1242.616亩,途径我县英州、新村、三才、黎安、椰林、光坡6个乡镇,其中涉及征收光坡镇新岭村、椰林镇华东村、里村、黎安镇后岭村、三才镇港演村、新村镇城坡村、盐尽村、桐海村、英州镇赤岭村、大坡村等村集体土地约761.044亩;涉及国有土地约481.572亩(含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划拨的学校、盐场用地等)。改移道路、沟渠、涵洞顺接用地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扩补用地部分,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最终长度、征收土地面积、房屋及建筑物面积以勘测定界(测量)实际发生为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陵水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主要小组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英州镇、新村镇、三才镇、黎安镇、椰林镇和光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用地拆迁补偿及项目相关审批工作。属地乡镇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相应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工作组由镇政府统筹相关人员组成。
四、职责分工
(一)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实施辖区勘测定界、清点、丈量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工作,调查被征地农民拟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做好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防控,统筹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等。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本项目的征地补偿业务指导,核转项目征地有关费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报批、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土地收储和供地等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审批,改移道路政策指导。
(四)县林业局负责本项目用地林木砍伐业务政策指导。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各乡镇对本项目范围内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进行清理处置。
(六)县财政局负责确保项目征地相关费用及时拨付到位;统筹拨付本项目需由我县承担的征地有关费用。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指导,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县水务局负责本项目河道用地业务政策指导。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办理,做到“应保尽保”。
(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工作。
五、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标准执行,英州、新村、三才、黎安、椰林和光坡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均为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58526元/亩);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执行。
(二)征收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的,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参考价格标准》(陵府办〔2019〕7号)执行。旅游公路占用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只用不收(通过保持原用地面积、原容积率、风貌管控等措施协调解决建设用地问题,不改变土地权属);不采取只用不收的,依法评估补偿后由县政府依法收回。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房屋、简易建筑物、特殊青苗及特殊附着物等)实行统筹包干,包干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确定的30000元/亩执行;种植主要经济作物为芒果的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确定的50000元/亩执行。
(四)涉及特殊青苗及特殊附着物补偿的,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依法征收房屋、简易建筑物的,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4号)执行。
(六)坟墓迁移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陵府办〔2018〕7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特殊青苗及特殊附着物等经核实确认,补偿费用单独列支,补偿面积从包干面积中扣减。
(八)征地工作经费按2000元/亩计取,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九)线状用地勘测定界费可按1.2万元/公里计取;块状用地勘测定界费可按250元/亩计取。分户权属测量费按250元/亩计提。
(十)征地边界沟开挖费(含新建、改建的主线、连接线里程)可按1.3万元/公里计取。
(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等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未尽事项按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建设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琼自然资函〔2021〕811号)等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征地进度、资金拨付
(一)征地进度以项目业主与我县签订的《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包干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执行。
(二)资金拨付。为统筹使用本项目全县本方案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核算确认的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特殊青苗及特殊附着物费、工作经费、勘测定界费和征地边界沟开挖费等费用一次性或分批次申请划转。补偿款应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征地拆迁群众手中,确保补偿费用不截留、补偿标准不降低。
七、维稳工作
本项目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时了解掌握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潜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要严格控制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要将稳控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附件: |
|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314816(网站维护电话)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