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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0-00246 分  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13日 18:2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
文  号: 陵府规〔2020〕1号

陵府规〔2020〕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

奖励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规定》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8月4日印发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规定》(陵府〔2014〕229号)同时废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规定

第一条 奖励与优待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无从业城镇户籍居民、我县农村户籍居民和我县户籍的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适用于我县行政辖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单位人员。

(二)夫妻一方为中央、省、部队直属单位驻我县的机构单位人员或县外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单位人员或县外户籍的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的,发放一半。

(三)夫妻一方为我县无从业城镇户籍居民或我县农村户籍居民或我县户籍的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为县外户籍的无从业单位的人员的,发放一半。

(四)夫妻一方为我县行政辖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单位人员,另一方为县外户籍的无从业单位的人员的,全额发放。

(五)农业户口的属于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属于城镇居民。一方属于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城镇居民的,按农村居民标准发放。

(六)外省(本省外市县)流动人口适用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扶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发证之日起,有以下优待:

(一)每月奖励200元,奖励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二)因夫妻其中一方为残疾(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每月扶助300元,扶助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三)因独生子女伤残(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每月扶助400元,扶助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父母及独生子女均为残疾(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每月扶助500元,扶助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发放奖励费的,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开始奖励。

第四条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含学前班),小学至高中在校就读的,一年发放两个学期(共10个月)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含学前班),小学至高中在校就读的,一年发放两个学期(共10个月)奖励1500元。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和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含少数民族农村纯三女结扎户),子女报考各类学校时,加分优惠由县教育局按省招生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落实。本项由县教育局负责。

第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其子女考上本科院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8000元;考上专科(含高职)院校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从业单位的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现存活子女的,每人每月扶助300元。

(二)夫妻其中一方为残疾(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每人每月扶助400元。

(三)独生子女伤残(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每人每月扶助500元。

(四)独生子女及父母均为伤残(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每人每月扶助600元。

(五)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的,每人每月扶助700元。

第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每户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全额扶助:

(一)子女伤残鉴定为一级或死亡的,一次性扶助30000元。

(二)子女伤残鉴定为二级的,一次性扶助20000元。

(三)子女伤残鉴定为三级的,一次性扶助10000元。

第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夫妇及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其代缴参保费用,代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独生子女伤残(伤残鉴定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项由县农保局负责。

第十二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纯二女、纯三女户家庭享受以下优惠:

(一)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的,每月奖励100元,奖励至妇女年满49周岁止。

(二)在妇女年满49周岁前,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三)夫妇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时,每人每月扶助300元。

第十三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纯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适用第四条、第五条的奖励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家庭,子女患有地中海贫血疾病且正在治疗中的,每年扶助8000元,扶助至该子女治疗康复为止。

第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户、符合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的夫妻(197年后出生的),其本人死亡的,给予丧葬费3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1973年后出生的),其本人死亡的,给予丧葬费5000元。

第十六条 凡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农村居民二女(含农村少数民族居民三女)户,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户证明,各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生活救济等方面政策倾斜;相关计划生育组成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对计划生育户的利益导向政策。

(一)在扶贫中向计划生育贫困户倾斜,并向纯女结扎户重点倾斜。

(二)各部门在招工、就业、住房、资金、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计划生育户。

(三)在民房改造中优先向计划生育户倾斜。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优惠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励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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