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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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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0〕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热带特色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县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农业奖励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其执行期限为2020年--2022年,执行期限届满后确需延期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再予以设立。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全面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地域保护(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业类名牌产品等五大类农业品牌的创建工作,创建一批本县农业品牌,提高我县农产品知名度和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当年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良好农业企业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农业标准化示范、著名商标(农业类)、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可以申报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绿色食品。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产品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有机食品。当年获得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认证的农产品,1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认证。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ISO9001、ISO9002)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8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农业标准化建设。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制定的农业标准通过农业农村部认可、公布的农业标准,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农业农村厅认可公布的农业标准,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涉农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个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个国家级名牌产品(农业类)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全省著名商标(涉农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个商标(农业类)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被省农业厅评为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个省级名牌产品(农业类)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商标注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国内商标)并取得官方商标受理通知书,一件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0.2万元。
第十三条 农产品营销推介。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励2万元;参加国内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励1万元;参加省内举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励0.8万元;参加县内举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励0.3万元。(参加的展销会、博览会以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通知文件为准)
所有奖励要遵守的补贴原则:获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同一个产品同时获得不同奖项,按最高级别项奖励标准执行。如获得省级奖项后,再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发布申报指南。每年4月前,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在陵水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提交申报材料。在陵水县人民政府网“公告公示”下载《陵水县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奖励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标准、金额进行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名单或个人和奖金的请示,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品牌创建奖励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对拟申报认证的农产品,要统一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服务,将农产品创优质名牌、品牌和质量认证申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农业品牌效应,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科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农技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政策、技术、资金和申报等方面给予解释、指导、扶持和帮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020年—2022年。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修订)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陵府办〔2016〕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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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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