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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0-00231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18:27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  号: 陵府〔2020〕42号


陵府〔202087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增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实施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增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

东至县政府围墙,南至机关幼儿园,西至育童路,北至供销社用地规划路,原一期红线范围68.94亩土地,涉及17个单位小区等,征收房屋390户。现新增36.05亩土地,涉及6个单位小区加部分私宅,征收房屋约141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 征收主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0914日至20201214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附)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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