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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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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0〕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54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租赁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快聚集陵水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解决好人才创业和就业初期的住房困难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扎根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陵府〔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桐人才公寓位于椰林镇北斗北文南三路。
第三条 梧桐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并纳入县保障性住房范畴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梧桐人才公寓保障范围。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梧桐人才公寓申请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陵水人才梧桐树卡(金卡)、陵水人才梧桐树卡(银卡)持卡者;
(五)县委县政府公开招聘的急需紧缺人才、“聚四方之才”等各类人才;
(六)通过海南省“好校长”“好院长”“好医生”“好教师”平台招聘的人才;
(七)上年度在陵水县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就业人才;
(八)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人员。
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我县引进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另行规定。
第六条 梧桐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在我县全职工作且在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各行各业人才(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县境内无自有住房、未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梧桐人才公寓配租控制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二)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清单(上年度在陵水县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就业人才还须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含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第八条 审核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县级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受理。县级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收到申请人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限受理材料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反馈至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做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公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县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五)分配。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层次高低、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房源并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轮候。因梧桐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人的需求的,实行轮候制度,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轮候序号。
第四章 租金及物业管理
第九条 租金标准:标准为5元/㎡月(暂定)。
第十条 梧桐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梧桐人才公寓的维护和管理 ,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
(一)梧桐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暂行管理或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陵府办〔2017〕)269号)规定执行。
(二)承租梧桐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等以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三)梧桐人才公寓承租人入住期间应负责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饰装修,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配租资格解除合同,除追回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住房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四)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县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七)拒不服从物业服务管理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九)其他不符合入住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的依法依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市监、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梧桐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审核机构递交申请,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续租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在入住梧桐人才公寓期间,其在岗情况、婚姻情况、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梧桐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承租人出具终止梧桐人才公寓配租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住房。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腾退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暂住期。
第十六条 人才在入住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梧桐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人才发展局、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省属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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