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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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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店铺。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新隹润百货超市经营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鸡蛋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3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陵城新隹润百货超市(经营者:刘宋林)经营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鸡蛋中的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5年1月15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2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鸡蛋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从陵水县英州镇一品清水湾小区6号楼04商铺的海南沛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件(箱)鸡蛋,一件里有360个鸡蛋,购进价为242元/件(0.67元/个),销售价为0.8元/个。2024年12月13日,我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并送往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鸡蛋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销售价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288元(0.8元/个*360个=288元),违法所得为46.8元[(0.8元/个-0.67元/个)*360个=46.8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宋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鸡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购货凭证、鸡蛋成品出库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各材料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际情况,当事人已经尽到了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足于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鸡蛋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5年2月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常经营,现场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鸡蛋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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