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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5-0003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11: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刘亚梅螺摊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黑虎虾行为调查情况

(一)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3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陵城刘亚梅螺摊(经营者:刘亚梅)经营的黑虎虾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黑虎虾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5115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126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黑虎虾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4年12月13日委托刘亚锋(微信号:A15008078235)从微信名为“批虾尾姐13136063468”的批发商处以35元/斤的采购价购进45斤黑虎虾进行销售,销售价为45元/斤,共1575元。当日我局对该摊位(2024年12月13日)销售的黑虎虾进行抽样送检。上述黑虎虾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黑虎虾购进数量为45斤,购进价格为35元/斤,零售价为45元/斤。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025元(45元/斤*45斤=2025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黑虎虾的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亚梅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3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按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和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黑虎虾,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700元整(大写:柒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黑虎虾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521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黑虎虾销售,且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黑虎虾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不规范使用兽药,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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