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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5-0002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1日 17: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光坡冰如零售摊经营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牛蛙行为调查情况

(一)检基本情况。20241029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光坡冰如零售摊(经营者:王少华)经营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牛蛙中的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123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219日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牛蛙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1029日从和平市场处以60元的采购价购进10斤牛蛙,销售价为7/斤。当日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摊位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牛蛙购进数量为10斤,购进价格为60元,零售价为7/斤,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0(10/*7=70)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少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牛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以及参考《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210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牛蛙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4121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销售,且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牛蛙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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