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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3-0003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6日 11:42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梁军蔬菜店经营灭蝇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豇豆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36,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陵城梁军蔬菜店(经营者:梁军)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36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豇豆中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3315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317日对当事人经营灭蝇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豇豆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豇豆是经营者梁军于202336日从和平农贸市场附近菜农(陈春阳)处采购,采购的豇豆上附有合格证信息的二维码,经扫描二维码查验,该批次的豇豆产地为陵水县椰林镇桃园村委会。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豇豆20kg,采购价:8/kg,以10/kg的价格销售。当事人当日购进的上述20kg豇豆中的5kg豇豆被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36日抽样送检,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余的15kg豇豆被当事人于当日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豇豆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的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40元。

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你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你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购进豇豆时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该店的上述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以上,本局决定对你店免予处罚(免于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3

  1.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3322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豇豆进行召回;因豇豆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销售出去的豇豆已经全部食用完,故无法召回;2、截至目前为止,顾客没有前来进行退货,也没有反馈使用豇豆后产生不适的问题;3、暂停销售豇豆,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 202331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豇豆(购进日期:2023.03.06)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豇豆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使用灭蝇胺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上述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于不合格产品可以进行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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