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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2-0010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10: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商店。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阿榕姐水果店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624,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阿云水果店(经营者:梁日彬)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623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2718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83日对当事人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违法行为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部分“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的违法行为中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2166号):1.警告;2.罚款500元整(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罚款500元)。

  1.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2914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香蕉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291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有火龙果、橙子和梨等食用农产品在销售,在现场见有粘贴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香蕉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使用吡虫啉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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