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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2-00101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2日 09: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本号唐圆蔬菜摊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6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本号唐圆蔬菜摊(经营者:唐桂方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黄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2年7月6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之规定,属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之规定,属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的教育。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序号31“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2〕151号):1.警告;2. 处罚款500元整。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2年8月1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黄豆芽进行召回;2、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2年8月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有2022年8月1日购进的黄豆芽在销售,已落实索证索票义务,摊位上有张贴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黄豆芽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生产环节中使用4-氯苯乙酸钠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生产,上述当事人至调查终结均未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供货商资质与相关票据,致使上述不合格产品无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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