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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2-0000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17:28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海鲜超市。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朴茜海鲜超市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草鱼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1011,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朴茜海鲜超市(经营者:陈谦)经营的草鱼(购进日期:20211011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草鱼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11117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30日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草鱼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1011日从三亚翁良章海产品店购进草虾9.3kg,购进价格76/kg。当事人采购上述草虾时,索要并保存了供应商三亚翁良章海产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凭证,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20211011当天,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草虾进行抽样送检,经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草虾除被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成,销售价为136/kg

当事人销售上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草虾,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1213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草鱼进行召回;因草鱼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已全部被抽样送检,故无法召回;2、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211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陵综执(市场)责改字[2022]009号)。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水产品在销售,未见有不合格批次草鱼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202211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陵综执(市场)罚告字〔2022021号),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落实整改和配合我局调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草虾时索要并保存了供应商三亚翁良章海产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凭证,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及记录的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受理)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进货查验管理,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草鱼不合格原因主要在养殖环节中使用恩诺沙星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上述当事人至调查终结均未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供货商资质与相关票据,致使上述不合格产品无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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