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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1-0015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17: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文罗亚丹家禽摊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鸡肉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9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文罗亚丹家禽摊(经营者:陈春芳)经营的鸡肉(购进日期:2021年9月9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鸡肉中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1年10月15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鸡肉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信息,致使无法溯源。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及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鸡肉行为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鸡肉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1〕232号):1.警告;2.罚款700元整(对当事人未保存相关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罚款200元,对当事人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5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鸡肉进行召回;因鸡肉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已全部被抽样送检,故无法召回;2、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1年11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禽肉及副产品在销售,未见有不合格批次鸡肉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鸡肉不合格原因主要在养殖环节中使用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上述当事人至调查终结均未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供货商资质与相关票据,致使上述不合格产品无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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