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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施行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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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努力工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为海南为陵水争光,促进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琼府〔2017〕4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经县级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核准备案参赛的各运动队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三条 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奖励30000元/人。
(二)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名次,除国家和省给予奖励外,我县再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附件)。
第四条 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获得全运会决赛资格奖励10000元/人。
(二)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除省给予奖励外,按陵水黎族自治县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附件)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代表陵水县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附件)执行。
第六条 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第七条 集体(团体)项目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主力与非主力运动员的界定办法原则上为:成功报名且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为主力运动员,成功报名但没有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为非主力运动员。
第八条 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团体、个人全能的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九条 运动员身份兼助理教练的,按运动员本人取得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入选国家队主力运动员给予奖励10000元/人,入选国家二队运动员给予奖励5000元/人,入选国家队以国家队正式通知为准(包括代表我省参赛的交流、合作培养运动员)。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一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给予培训成绩奖。主教练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总教练按该项最高1名主教练奖励标准同奖。
第十二条 主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奖励名次的,主教练与运动员同奖;并累计给予奖励(2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第十三条 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副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7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专职体能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5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3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四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全运会参赛资格,教练团队按参赛项目运动员标准给予1份奖励,多项获得参赛资格的累计给予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五条 教练员身份兼运动员的按教练员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六条 竞技体育类奖励经费由训练单位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申报,经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训练单位发放。群众体育类奖励经费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审核申报,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七条 入选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奖励,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在入选国家队(集训队)3个月内向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奖励,由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单位预算,经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等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经报县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批准,视情况可扣减部分或者全部奖金,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缴退回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的各类重大竞技体育、群众体育比赛范围。
(一)国际比赛
奧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少年锦标赛。
(二)全国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
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
(三)全省比赛(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教育厅主办的比赛)。
省运动会、省青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
第二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比赛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项目的奖励名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竞技体育即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员资格为注册运动员才能参加比赛的竞赛项目;群众体育即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员资格为注册的现役运动员、在读体育院校的体育专业学生、其他高等院校运动队学生不能参加比赛的竞赛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2022年9月14日发布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暂行办法》(陵府办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产生的奖励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施行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努力工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为海南为陵水争光,促进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琼府〔2017〕48号),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施行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经县级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参赛的各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分为运动员奖励和教练员奖励。运动员分为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奖励;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奖励;运动员代表陵水县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奖励名次和入选国家队的奖励。教练员奖励为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给予培训成绩奖。主教练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与奖励;总教练按该项最高1名主教练奖励标准同奖。
三、奖励审批。竞技体育类奖励经费由训练单位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申报,经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训练单位发放。群众体育类奖励经费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审核申报,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发放。
四、附则。主要规定了参加比赛的赛事奖励范围,明确了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划分,以及为鼓励各运动员、教练员积极在省运会期间练兵备战,2026年1月1日之后参加比赛获奖,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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