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ls2026-07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6-08-05 17:07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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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委托(陵水)〔2026〕1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2026-07号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2026-07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陵府〔2026〕9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国有农用地0.1142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26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2409公顷,作为陵水县ls2026-07号用地。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科研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你县应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284万元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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