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引进人才住房
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
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建立健全我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宜居宜业引才环境,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及《陵水黎族自治县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实施意见》( 陵委〔2018〕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县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县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符合人才条件且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其本人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为经营者的自主创业人才(含个体工商户);
(六)经省、县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在海南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第四条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第五条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第六条 引进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县享受安排居住人才公寓、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县符合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引进人才,按照就高原则,有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八条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我县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九条 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且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分期赠予产权,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工作不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工作满5年未满8年离职的,取得赠与的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申请购买剩余的20%份额产权,在未取得剩余的20%份额产权前,按平均租金标准收取该20%份额产权的房屋租金。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条 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并申请入住人才租赁住房的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才(含个体工商户)安置住房面积不低于50㎡。并以优惠的租金出租,服务期满三年后如继续在陵水服务的可缴交租金续租。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业资格的人才,补贴参照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首批住房租赁补贴于2019年2月开始接受申请。补贴标准为:
(一)拔尖人才5000元/月;
(二)其他类高层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
(三)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
(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凭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县内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可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补贴标准为:
(一)拔尖人才6万元/年;
(二)其他类高层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
(三)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
(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最多累计发放36个月(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县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自主创业人才(含个体工商户)直接向“一站式”平台申报,审核后向申请人核发。
第十六条 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
(二)人才有关证明材料(职能部门认定材料,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三)申请时间段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经县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
(六)自主创业(含个体工商户)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七条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人才或自主创业人才(含个体工商户)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用地实行“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人才住房建设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规划报建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人才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闲置住房、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转为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税收优惠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建设用于本单位引进人才的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资格审定并公示;根据每季度或年度申请补贴的人数及标准测算补贴发放金额,提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预拨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并按时发放。要依托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对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分配或发放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水平。加快建立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信息上报制度,将补贴发放信息及时纳入省人力资源开发部门建设的人才补贴发放系统,并建立人才住房保障诚信体系,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引进人才住房体系,制定引进人才的住房建设计划和规划;县规划委、县国土资源局优先保证人才建设用地需要;县财政局负责引进人才住房的补贴资金拨付;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引进人才房源筹措、分配和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15日内向原申请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
(七)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九)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县及本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陵水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就业局、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解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