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10-31 17:1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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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县现行《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以来,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依据,提高了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但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府投资条例》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或即将出台,本办法陆续出现一些与法律法规不相符或需完善的规定,同时为适应陵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要求尽早修订本办法,以满足新时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要求。

二、修订的依据

修订过程中,主要依据了国家、省、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陵水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及省相关文件等。

   三、修订过程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7月份开始起草修订,经过反复修改,于8月28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全县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共收到2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本号镇政府、光坡镇政府、城投公司等3个单位对办法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县旅文局、卫健委、新村镇政府等19个单位经研究后没有修改意见。我委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研究采纳,形成最终《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40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 年 10 月 31 日正式印发。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新增“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章节。该章节共十条,设计变改由原来一条扩充至七条,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使设计变更更规范和可操作性,增加了设计变更的界定、原则、可变更情形和申报材料,同时调整了原审批权限。原概算调整的条文数量不变,为响应海南省管理办法只对概算调整的原因和条件做了调整(施工期间内不允许调整价差)。

(二)新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章节。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级管理办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属于可简化审批的范围,为了规范该类工程的管理,同时又不影响其实施的便捷性,参照其他市县有益做法,结合陵水情况设置该章节,共七条条文,主要明确了应急工程的范围、认定条件、管理原则、简化审批、实施管理等内容。

(三)预算评审收回财政评审。经调研总结,预算和结算均由项目单位委托评审,在加快项目推进的同时,也带来不小的弊端,出现结算前超付难以结算和造价失控致资金浪费等现象。本次修订,预算评审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调整为由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四)章节顺序调整。为顺应省级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计划”由第二章中的第二节独立为第三章;“项目决策”由原来第三章提至第二章,同时将原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储备库”纳入第二章第一节。

(五)办法适用的投资方式范围缩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办法规定的投资方式由四种(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本办法调整为只适用于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方式的管理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六)调整审批制度。新增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书为上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前期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根据投资条例和省办法做了修订。新增重新审批条文。

(七)机关部门名称和职责调整。机构改革后,部分机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办法所涉及均作相应调整。

(八)取消计划外项目规定。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在有预算的计划内实施,同时为响应省管理办法关于年度计划调整的条文,取消了计划外项目有关规定。

(九)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做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为加强投资控制,设计变更均经发改管理(备案或审批),设计变更划分为不超概的设计变更和超概的设计变更两类,前者由项目单位或报投资主管部办理,后者细分为发改审批、县长批准和常务会议批准三种情形。

(十)更新部分文件依据。代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信息化类项目管理的省级规定有更新,本办法修订时相应调整。

(十一)调整总承包的项目发包条件和方式。根据陵EPC项目实践情况和其他市县做法,取消总承包3000万元限额的发包条件。

(十二)缩短项目审批时限。为响应省办法规定,将原分布在各环节(阶段)的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并综合到一条文。

(十三)取消节能审查前期审批前置条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取消节能审查前期审批前置条件。

(十四)完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为响应省管理办法,一是统一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法律责任;二是新增农工工资拖欠责任;三是社会参建方责任进一步明确惩戒措施,更具操作性。

(十五)调整资金拨付规定。为综合大项目解决实践中大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承包方资金压力大和小项目容易超付问题,增加放宽“对未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或全过程造价专业管理的项目”条件,以促进加强造价管控。

(十六)强调招投标核准备案。明确招标核准的流程和依据,同时强调非招标项目的备案要求。

(十七)调整了合同价格形式要求。为响应省办法“照付不议”或固定价格合同要求。删减了:原则上只允许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十八)其他未提及的条文,主要只做表述上的优化。

    五、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包含六章、八十四条,分别为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计划、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共十条,主要内容是说明了出台目的是为了规范陵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一系列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及概算)。基本原则为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对全县各有关部门进行了职能划分。

第二章是政府投资决策,共二十二条,明确了储备项目申报的时间、程序、要求、管理等。简化了项目审批程序,对项目审批的合规性规定、细化了项目建议书编制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与审批、实施方案及概算编制与审批的事项内容。增加了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工程招标和施工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对重新审批、并联审批与承诺审批进一步明确。

  第三章是政府投资计划,共六条,规定了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程序、申报要求、计划实施、资金拨付、计划调整等要求。

第四章是建设管理,共三十一条,对项目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包括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竣工验收、结算与决算、项目后评价等事项的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在管理模式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项目在实施代建制、总承包、PPP等工程模式中明确了相关规定。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超概变更审批流程、变更报批、概算调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增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进行了定义,对应急工程进行了明确和条件认定,为了加快应急工程的实施,简化了审批的流程。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十二条,明确了项目审批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行业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监察部门监督、公众监督等。并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项目单位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社会参建方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第六章是附则,共三条,主要对陵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作出例外规定、办法解释和实施日期。


相关文件:陵府规〔2019〕1号—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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