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政策解读
2019年9月11日,陵水县政府修订印发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对陵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原则、程序、补偿标准、补助奖励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的必要性及目的
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及长期的调研论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起草工作已经接近完成。为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减少选择货币安置,减轻财政经济负担,减少棚改工作的阻力,《补偿安置方案》在起草时作出了与《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陵府〔2017〕116号文)相冲突的内容。
《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陵府〔2017〕116号文)系《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政策规定依据,属于上位规范性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不能与之相冲突。且,《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陵府〔2017〕116号文)自2017年11月9日施行至今,已有部分规定与陵水县实际情况不符,为使之符合陵水县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规范陵水县今后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特修订《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二、修订的依据
为加强陵水县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 第590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结合陵水县实际,制修订《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内容
修订后《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补助奖励、保障政策、法律责任、附则及附件,共九章五十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依法征收的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政策等内容。
四、修订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特点
(一)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修订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将“货币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办法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以内,对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部分的房屋面积,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的20%予以奖励。”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办法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以内,对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部分的房屋面积,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原则上不高于20%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减少选择货币安置,减轻财政经济负担,减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阻力。
(二)删掉“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的内容。修订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报经县房产局批准及办理相关手续,但职工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单位公有住房且已缴交了全部房价款或部分房价款,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由职工补足相应房价款,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已缴交了部分房价款但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按本办法本条第(二)款办理。”,目的是减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程序,减小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阻力。
(三)根据居民反映的合理化建议,删除了临时安置补助上限和下限。修订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将“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扣除直接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每户最高标准不超过3000元/月、最低标准不低于1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之日起计算。”修改为“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扣除直接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之日起计算。”,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民意,减小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