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县政府印发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动我县农房报建管理,加强落实“两违”整治工作,进一步梳理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程序,有效引导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目的
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推动农房报建管理,从源头上落实“两违”整治工作,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程序进一步梳理,并起草修订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开展建房报建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琼府办〔2012〕130号)、《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3〕60号)、《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琼建村〔2015〕2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等法律法规为《暂行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暂行办法》的内容
本《暂行办法》(修订稿)全篇共5章,23条。主要对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原则,以及相关审批和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并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报建申报及审批流程,以加强对农村建房管控。
四、《暂行办法》的特点
(一)明确建房报建审批原则。明确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且土地来源必须合法,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等要求,且农房设计应符合风貌管理等,以及明确不予审批新建房屋的相关情形。
(二)明确建房审批程序。明确农房建设实行“一表两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应由建房户填写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并附建房用地权属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时限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明确建房施工及验收管理。重点对建房开工前放线核验及竣工后相关规划核实等事项进行明确。
(四)明确其他相关事项。明确农房报建和确权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设计、测量等费用问题,明确非农业户口居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个人建房报建相关事宜,以及农村村民依法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同时明确各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工作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