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8-06-05 10:37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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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多规合一”改革 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

——省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 本报记者 孙慧 通讯员 何谦 杨世华

  2018年4月3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作为当前我省巩固、深化省域“多规合一”改革的重要法规,自2018年4月3日起正式施行。今天,省规划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决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新探索进行解读。

  问:《决定》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

  问:《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同时规定,按照省总体规划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制度;建立耕地、林地等资源占补平衡、调整置换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布局等提出了要求,避免同质化重复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明确了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决定》规定,省总体规划是全省空间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省级相关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同时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全省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编制其他相关规划的依据,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总体规划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编制、修改涉及空间布局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规划部门意见,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修改,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三是规定了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督察。《决定》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督察等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明确了省规划主管部门的督察职能,即具体负责监测评估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情况,监督涉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政审批、重大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对违反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同时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有关修改、修编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问:《决定》在哪些方面做出了探索?

  答:

  一是《决定》赋予了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职能,科学配置权力,理顺职责边界,明确了管控、保护、优化和发展全省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的目标、措施等,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是《决定》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将相应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空间规划纳入,成为相关单位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法定依据;确定了依据总体规划对有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决定》还确定了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督察职能,铸就督察利剑,维护省总体规划权威。

  三是《决定》规定,搭建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推动实现“用机器管好每一块地”;要求各级政府创新规划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着力补上规划专业人才不足的短板,为实施总体规划提供智力保障。同时,《决定》规定了实施总体规划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赋予了广泛的社会主体投诉、举报权力,强化监督,确保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本报海口4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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