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7-01 10:11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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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文背景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对跨省管网分价区管理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印发前,我省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主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实施。按照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文要求,结合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文实施情况,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

二、主要内容

《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是指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省内LNG接收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二)价格核定的权限及依据

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三)价格核定的计算方式

《办法》明确了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基本计算公式,明确了“准许收益率原则按不超过8%确定”的规定,同时考虑特殊情况增加了“后续可统筹考虑我省实际、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表述。

(四)价格核定的主要参数

《办法》明确了准许收益率、管网负荷率、运营资本在运行维护费中占比等重要参数的设定,其中,准许收益率原则按不超过8%确定,可统筹考虑我省实际、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按不低于75%的原则确定,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要求。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五)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形式

我省既有环岛主干管网,也有短途管输线,对环岛主干管网适用同网同价进行核定,对独立的短途管输线路适用于同线同价进行核定,结合实际,《办法》明确了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同线同价的原则。同时,为解决监管周期中新管线价格管理的问题,办法中增加了“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已核定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的表述。

(六)定调价程序

《办法》明确制定或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当主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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