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解读《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9-04-26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省教育厅解读《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解家长接学烦恼  禁学校借机补课

■  本报记者 陈卓斌

特约记者  韩小雨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为破解中小学校“四点半”难题作出了崭新尝试。校内课后服务服务谁?怎么做?什么时候开始?……4月8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各校要积极满足

家长托管需求

校内课后服务分为课后托管服务和午餐午休服务两类

近年来,广大学生家长对实施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呼声较高。开展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是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家长破解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实事。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放学之后,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该负责人介绍,校内课后服务分为课后托管服务和午餐午休服务两类,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展午餐午休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校外机构提供的托管服务普遍存在设施简陋、收费偏高、服务管理质量偏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而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利用学校的场地、设施、师资等优势,为在校学生提供即时、就地和更加安全、舒适的托管服务,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从我们组织的调研和部分市县试点情况来看,广大家长对推行校内课后服务十分期待。”该负责人说,因此《实施意见》提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各市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充分利用其在教育管理和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主动作为,承担校内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学校可与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校外机构合作,共同做好服务。除公益性校外机构之外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今年春季学期启动

校内课后服务面向的是特殊群体非全体学生

该负责人介绍,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启动,目前我省部分学校已经先行实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试点。这项工作今后将逐步完善,形成常态机制。同时,考虑到校内课后服务主要立足解决中小学生放学早、家长接孩子难这一矛盾,《实施意见》明确,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海南省中小学校历确定在校学习日下午放学起至18时前。

“需要注意的是,校内课后服务面向的是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该负责人指出,学校托管服务对象应优先满足中低年级学生、双职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需要。有需求的家长可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将按照“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被托管学生名单。

针对校内托管服务如何组班,学校如何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校内托管服务须根据实际人数组班,学生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学校应根据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学生数量合理确定参与服务教师人数,每个托管班应至少安排一名教职工负责管理服务。

严禁各校借机补课办班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教职工按每课时税前75元的标准领取劳务报酬,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应依法纳税

有家长担心,学生在校托管期间,学校是否会组织集中教学或补课。该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严禁各校借机组织开展学科性集中教学,严禁以补差提优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补课,把校内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

具体到费用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惠民原则,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实际选择财政投入,或财政补助、家长分担等方式筹措经费。其中,采用成本分担机制解决服务经费的市县,家长应缴纳相关费用,具体以市县的工作方案为准;设定服务性收费的学校,需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省规定标准执行。严禁学校或公益性校外机构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高收费。《实施意见》同时指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必须以监护人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严禁学校或老师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人员可以是校内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家长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民间艺人、能工巧匠、社会热心人士以及具有一定资质的外聘人员。”该负责人指出,学校必须加强对本校教师以外的外聘人员的审查和管理,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此外,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职工可以按照标准领取劳务费。《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教职工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托管服务项目领取劳务报酬的,按每课时税前75元的标准发放,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应依法纳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外聘人员参照教职工取酬标准领取劳务费。

(本报海口4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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