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如何规定的?

来源: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5-31 10:39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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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起付标准。(1)普通门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3)住院:一个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标准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为15万元。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周岁之前500元/年、60岁(含)之后700元/年。“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400元/年、糖尿病600元/年,同时患有“两病”700元/年。

分担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两病”门诊用药)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分担。一是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二是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根据病种不同,按住院分担比例支付或定额支付。三是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比例按照参保人员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报销30%,个人负担 70%。四是“两病”门诊用药,无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药品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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